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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隐匿财产195万逃避执行 获刑两年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4-10-17 09:36:43点击:30

【来源:株洲日报数字版_株洲日报】

株洲日报讯(全媒体记者/周圆 通讯员/罗丽芳) “耍小聪明”转移财产,难逃法院“火眼金睛”。近日,芦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被告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依法宣判,判处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19年,龚某某与陈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陈某某应偿还龚某某借款本息共计374万元(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判决生效后,因陈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龚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某某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向被执行人陈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文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某仅通过抵偿方式支付了申请人龚某某60余万元,此后,再未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

之后,根据申请人提供线索,执行法官通过财付通公司协查,发现被执行人陈某某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19日期间,通过其名下财付通账户转移资金合计287万余元,其中消费达44万余元、转账151万余元、提现83万余元、信用卡还款8万余元。上述款项均未用于履行本案生效判决、裁定。因被执行人存在上述拒执行为,法院依法将该违法事实移送公安机关处置。2023年6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民警抓获。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转移、隐匿财产195万元,未用于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目前被告人陈某某的银行账户内无存款,名下没有不动产、车辆、公积金、收益性保险等,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在执行中隐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株洲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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