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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每月费用3万元,老夫妻让大女儿承担90%,法院怎么判?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4-10-18 09:40:25点击:36

  

年近九旬的老夫妻分别住进民营康复医院和养老服务机构,每月费用逾3万元。虽然两位老人各有退休金,但距离这一金额仍有较大差距。两位老人将大女儿单独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赡养费及大部分护理费等,而这一要求已超出了大女儿的承受范围。对此,法院会作何裁判?日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赡养纠纷案作出判决,同时法官对如何确定赡养方式和赡养费标准等问题进行了解答。

老夫妻起诉大女儿,要求承担高额养老费

黄某是一名退休工人,每月享有4000余元的退休金,她的老伴王某则是一名退休教师,月退休金近万元。两位老人原本一直与小女儿同住,直至2021年12月小女儿因病入院,大女儿将他们送往南通某康复护理院生活。

2023年1月,黄某在护理院摔伤,接受了股骨头置换手术。出院后,小女儿将母亲转至苏州某民营康复医院,父亲则入住苏州某高端养老服务机构。这两家民营养老机构每人每月的生活护理费用高达近万元,且黄某需要额外护理费用近万元,加上饮食费用,每月总费用逾3万元。

两位老人认为,他们原本与小女儿生活和谐,因大女儿的决定导致黄某受伤,至今无法自理,还需承担巨额医疗及护理费用。他们起诉至崇川法院,要求大女儿承担两位老人自60岁起至黄某摔伤之前的赡养费、自费承担的医疗费及护理费30余万元;黄某摔伤之后的赡养费(两位老人每人每月按2200元标准)、医疗费(已发生10.9万元,此后按90%计算)、护理费(已发生21.6万元,此后按90%计算)及餐费1.6万元。

法院:赡养责任两女儿应各自承担一半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26条及第1074条的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本案中,两位老人有两个女儿,均为赡养义务人,不应因一方未被要求承担赡养义务而免除其法定责任。

虽然老人拒不将小女儿列为被告,但法庭在审理时依法扣除小女儿应承担的部分,以此确定大女儿的责任。老人主张大女儿承担90%的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被告大女儿仅应承担赡养责任的50%。

法院认为,《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4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须承担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以及精神上的慰藉,关照老年人的特殊需求。《民法典》第1067条第二款亦规定,成年子女若不履行赡养职责,生活困顿或缺乏劳动能力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

本案中,被告作为长女,应承担对父母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在父母生活困难时给予经济供养。2023年1月之前,二老的退休金足以应对日常开支,故缺乏要求子女经济供养的事实依据;2023年1月后,黄某因摔伤生活不能自理,开支剧增,长女应在经济上供养。

开支仍超出被告承受范围,法院怎么判?

但在该案中,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解决。目前老人所选民营养老机构每月总费用逾3万元,但大女儿退休金仅8000元,两老人实际开支远超赡养人承受范围。对此,法院又该如何裁判?

法院认为,当前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此前大女儿选择将父母送往养老机构,认可机构养老方式,老人也愿意采取这种方式。而在选择养老机构时,应考虑赡养人与被赡养人的生活水平,避免费用过高超出赡养人经济承受能力。

最终,法院判决两位老人自60岁起至2023年1月前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均由其自行承担;从2023年1月起已发生的护理费、医疗费、餐费,扣除老人的退休工资,按照2个赡养义务人分摊的原则,判令被告大女儿支付2.8万余元;此后,根据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须保持同一生活水平的原则,判令被告大女儿每月支付父亲赡养费500元,支付母亲赡养费3000元。

>>法官说法

赡养方式、赡养费标准法律均有规定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如果老人身体的原因、家人年纪偏大无法给予居家照顾或双方自愿等原因采用机构养老的方式,法律也是认可的。”法官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其开支必须要有合理性,与赡养义务人生活水平相一致,否则容易导致保障老人生存权的同时影响赡养义务人日常生活,影响其生存权。

那么赡养费的标准怎么定?法官介绍,赡养费标准确定的原则是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保持同一生活水平,要结合赡养人和被赡养人经济状况、生活需求和实际开销等因素综合而定。

法院在作出判决时,旨在平衡双方的利益,确保被赡养人能够得到应有的照顾,同时也不过分加重赡养义务人的经济负担。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陈美

校对 李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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