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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思诺思百余次获利三万多元,外卖小哥“跑腿”变“贩毒”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4-10-21 10:21:03点击:47

思诺思(学名:酒石酸唑吡坦片),是一种用于治疗睡眠障碍的镇静安眠药,是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滥用易成瘾。外卖小哥明知其是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却禁不住高价诱惑,通过虚构失眠病灶的方式,跑腿代购思诺思并加价售卖。

麻精药品是不是毒品?外卖小哥的行为是否成立贩卖毒品罪?

案件回顾

2022年11月的一天,外卖小哥董某在某跑腿平台上接到一个帮买订单,顾客孔某通过平台获得董某联络方式后,私下添加董某为微信好友,并私信董某委托其前往某医院神经内科配两盒思诺思。在孔某指导下,董某顺利以自己的名义配到了思诺思。

此后,孔某跳过平台,频繁私下联系董某代购思诺思。开药过程中,董某从医生处了解到,思诺思是国家管制药品,单次的处方量一般不超过7日用量,但董某依然奔波于各大医院,虚构自己甚至妻子的失眠病症,多次骗配思诺思,再加价出售给孔某。

2023年4月,董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6月,公诉机关以董某犯贩卖毒品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统计,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短短四个月,董某前往医院领取思诺思100余次,共计领取1000余粒,从中获利35000元。

经认定,孔某存在使用唑吡坦成瘾事实。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董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思诺思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多次加价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相关规定,董某多次出售思诺思的行为,应认定为情节严重。被告人董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在人民法院审理期间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预缴部分罚金,确有悔罪表现,综合案件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性、被告人主观恶性等情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董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心语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孙琳娜介绍,近年来,在全国依法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下,传统毒品销售渠道日渐收窄,为此,一些不法分子将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作为传统毒品的替代物进行贩卖。

一、思诺思等麻精药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毒品

麻精药品是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在临床上通常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属于毒品。考虑到麻精药品的特殊属性,我国对各类麻精药品均实行严格管控。当麻精药品超出医疗或者科研等目的被非法滥用时,即可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毒品。

思诺思作为国家管控的二类精神药品,也属于麻精药品,可用于治疗睡眠障碍,具有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长期服用会形成瘾癖,必须到医院经有资质的医生诊断后才能开具,并严格限制一次配制数量。思诺思虽不属于大众所广泛认知的鸦片、海洛因、大麻等毒品种类,但如果超出合理医疗使用范围、出于非医疗目的滥用时,极易发生严重的身体和精神依赖,具有使人形成瘾癖的危害特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毒品。

二、骗配思诺思后加价出售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根据法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主观上明知系毒品,仍然予以贩卖,构成贩卖毒品罪。

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兴盛,跑腿行业蓬勃发展,给人们生活带来了不少便利,但跑腿的便利也容易被不法分子和吸毒成瘾人员利用,一些外卖小哥禁不住利益的诱惑,成为毒品流通的“二传手”。本案中,外卖小哥董某脱离平台,私下接单,虚构失眠症状,骗配药品,短期内迅速获取大量、远超正常服用量的思诺思,并加价出售给未经核实的他人,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治理麻精药品滥用问题需多方合力

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麻精药品人人有责,治理麻精药品滥用问题需多方合力。

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麻精药品的监管力度,推动压实麻精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麻精药品的国家管理制度,严把麻精药品“出口”关。

外卖平台应加强监管,制定完善跑腿业务规章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跑腿业务的业务范围等,扎紧管理制度牢笼。

公众用药须严格遵照医嘱,不得私下滥用违禁药品,更不能非医疗目的转让、代购等,同时也要提高警惕意识,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使麻精药品流入社会。

(原标题为《加价代购“安眠药”,外卖小哥“跑腿”变“贩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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