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男子新婚不久身患绝症快要死了。他担心怀孕的妻子以后改嫁,自己的孩子叫别人父亲,要求妻子将孩子打掉,遭到拒绝后,男子竟立下遗嘱,名下房子归父母所有。男子去世后,老人让怀孕的儿媳妇净身出户,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南京秦淮区法院)
丈夫尸骨未寒,怀孕的陈晴却一纸诉状将公婆起诉到法院,那么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几年前,25岁的陈晴经媒人介绍,嫁给了28岁的刘伟,两人虽然没有一见钟情,但考虑到各种现实问题,最终他们还是顺利成为一对夫妻。
婚后,两人感情也还不错,但有一点让陈晴受不了,刘伟控制欲很强,敏感多疑的他总喜欢查看陈晴的手机。
面对那些陌生来电,刘伟喜欢刨根问底,两人为此多次发生争吵。
在吵吵闹闹中,陈晴怀上了孩子。想到即将要人为父,刘伟喜笑颜开,可让他怎么也没有想到,妻子怀孕没多久,他的身体状况就出现严重问题,经常胸闷咳嗽,而且双腿还浮肿。
刘伟去医院检查,拿到检查报告的那一刻呆若木鸡,因为他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年纪轻轻居然患了肺癌晚期,且不能动手术。
面对这个突如其来的噩耗,刘伟失去了求生的欲望,他越想越不甘心,自己辛苦赚来的钱,若是他死了以后,妻子改嫁就会便宜了另一个男人,而且他的孩子还要叫别人父亲。
想到这些刘伟就无比的难过,他劝说妻子把孩子打掉,可陈晴却怎么也不同意,声称就算是再苦再累,也会把孩子抚养长大。
可妻子的这番深情在刘伟眼里,就是为了继承他的财产。
为了不让自己的房子落入别人手里,刘伟竟瞒着妻子立下遗嘱将所有财产都留给父母。刘伟下葬没多久,他的父母拿着遗嘱,以他们是房子的主人为由,让怀有身孕的儿媳妇净身出户。
陈晴怎么也不敢相信,公婆竟会这么绝情,自己的老公会那么无情。她一纸诉状将公婆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认定他们手上的遗嘱无效。
法官又会如何审理此案呢?
1、夫妻共同财产,陈伟无权单独处理。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刘伟在没有跟妻子商量的情况下,擅自写下遗嘱将家里的房子和存款都留给自己的父母,侵犯了妻子的权益。
陈梅认为刘伟单方面写下的遗嘱,违背了公平原则,违背了相关法律,要求法院认定刘伟亲笔写下的遗嘱无效。
2、胎儿也有继承权。
《民法典》第1155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法院审理认为,刘伟的遗嘱无效,根据继承法顺序,妻子、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刘伟的继承的份额再由他们的家人进行共同分配。
法院判决,房子归陈梅及孩子所有,她则补偿房产价值25%的费用给两位老人。
3、刘家的做法不厚道,把利益看得太重。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的权利和义务。
丈夫因病离世,陈梅顶着巨大压力愿意生下遗腹子,这是一般女人做不到的事,可面对这样一个有责任,有担当的女人,刘家人却把利益放在首位,担心陈梅改嫁,替别人做嫁衣。
他们有这样的顾虑也无可厚非,但要不要生下这个孩子,是陈梅的自由,她作为母亲有权利决定,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剥夺她的生育权。
陈梅生下孩子,婆家人理应对她多一些关照,而不是想尽办法侵占她的权益。
陈梅分一半夫妻财产,继承丈夫的遗产,合情合理。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