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婚员工唐某
给单身女同事
疯狂发短信喊“老婆”
打办公室电话表白
寄各种小礼物…
女同事屡次拒绝,
不堪其扰,诉至公司
公司下发多次“请勿性骚扰”警告信⚠️
唐某不听,继续坚持
公司怒将其开除!
唐某不服:
我这是追爱,不是性骚扰!
将公司告上法庭,
结果如何?
事件回顾
唐某于2016年6月1日入职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任质检员,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2017年11月21日,公司给唐某下发《警告信》, 其中载明,“2017年6月14日、8月5日,公司已经对你骚扰公司同事戴某的问题给过两次严重警告。你是已婚人士,女同事戴某未婚。在戴某已经明确拒绝与你交往的情况下,现在仍然不断通过寄物品和电话对她进行骚扰。这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第七章第三项第38条的规定,特此给予严重警告。请你马上停止对公司同事戴某的性骚扰行为。”
2018年1月2日,公司以唐某性骚扰女同事,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第七章第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为由,与唐某解除劳动关系。
△图片源自网络
唐某不服,他认为自己虽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等,但与配偶已经有一年多是分居状态,貌合神离。工作期间确有追求女员工戴某,但该表现没有违反员工手册,一旦与他人交往就会办理离婚手续,因此有权利追求没有结婚的女同事,并没有违反法律道德伦理。于是唐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仲裁委裁决:驳回原告仲裁请求。
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决:
员工行为超出自由恋爱范畴
公司系合法解除!
一审
女同事戴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称:“我于2016年9月5日入职公司任职采购跟单助理,现仍然在职;唐某从2017年6月12日开始以短信、电话、邮寄物品、写信等方式进行骚扰。我通过电话、短信形式以及当面告知他不要继续骚扰,且将这些骚扰行为投诉至公司。公司为此事召集唐某到会议室与我当面进行对质,我当时明确表示不会接受他的追求;但之后唐某仍然不断通过各种方式骚扰。”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唐某的行为已经超出一般自由恋爱的范畴,其在戴某多次明确拒绝的情形下,在短信中单方以老婆称呼对方,在双方的工作期间拨打戴某办公电话表达爱意等行为已经对戴某以及公司的工作环境、工作氛围等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已经是一种公司同事之间性骚扰的行为。
公司对唐某的行为也已经有过多次警告和教育,但唐某仍然坚持不改,这些行为对公司整体工作秩序等造成不良影响,亦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故公司最终解除与唐某的劳动关系依法有据,属于合法解除。
综上,唐某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双方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唐某仍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公司解除唐某劳动合同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充分分析后,作出该解除行为合法的认定,并以此驳回唐某要求继续履行双方劳动合同的请求,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注意!
这些行为都属于“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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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人
在与异性交往时
请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
尊重对方的意愿和感受!
面对职场性骚扰
拒绝沉默,勇敢说不!
@用人单位
应守好防止职场性骚扰的第一道防线
建立职场性骚扰预防和处置机制
坚决捍卫职工合法权益!
本期封面:
申工社综合整理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劳动法思维等
本期编辑:王冰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