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王琳 黄艳萍
近日,福建省漳州市某公司(以下简称“Z 公司”)因工作人员失误,将5万元款项转至泉州市南安市一被执行人某公司账户,而该账户早前已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冻结。
随后,Z公司向南安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表示这5万元系与另一公司的正常交易货款,误汇被执行账户,该款项应归Z公司所有,请求法院立即解除对涉案账户内5万元的冻结强制措施,并确认该笔款项归Z公司所有并交付。被执行人公司认可这一事实,但因其账户已于2023年9月被法院冻结,无法直接退回款项。
南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法院依法冻结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符合法律规定。Z公司作为案外人,以款项误汇为由请求法院将款项返还,实质是基于对资金的所有权请求法院排除执行,属于案外人异议审查的范畴。
由于Z公司汇入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货币属于种类物,具有高度可替代性,在该账户未特定化且Z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应依据货币占有状态确定权属。Z公司错误汇款的行为实际形成了对被执行人的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请求权系属债权范畴而非物权,不优先于其他普通金钱债权的效力,不足以排除法院的执行。
据此,南安法院依照相关规定,驳回Z公司的异议请求。后Z公司服判息诉,未就上述执行裁定提起诉讼。
法官表示,本案中,Z公司误转款项的行为已发生转账款项的权属转移,在无法提供充足证据的情况下,该转账的款项无法被排除强制执行。同时,Z公司与被执行人之间构成不当得利之债,可基于不当得利请求被执行人返还相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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