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吴淋姝)恶意找茬、自导自演吃“霸王餐”,不仅会扰乱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也会让自己“惹祸上身”。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多次伪造吃出异物,要求商家免单、赔偿的案件,被告人刘某最终获刑一年,被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了解到,2023年11月某日,当时仅17岁的被告人刘某和朋友携带玻璃碴前往某饭店用餐,后以吃出玻璃碴身体不适为由向店家索赔,店家免除餐费人民币200余元并赔偿人民币500元,支付医疗检查费人民币247.2元,共计人民币947.2元。
刘某见如此轻松便可免除餐费,且还能赚取额外的赔偿金,便开辟了一条独特的“生财之道”。2023年11月中至2024年3月底间,刘某与朋友一同在数家餐厅以吃出玻璃碴、烟头、塑料等异物导致身体不适为由,要求店家免除、减少餐费并支付医疗检查费、赔偿款。不足一年时间内,刘某涉案的金额从几百块到几千块不等,吃霸王餐的“胃口越来越大”,直至案发,刘某吃“霸王餐”次数高达8次,涉及店家免除及赔付金额共计12000余元。
2024年3月,因刘某重复去一家餐厅吃“霸王餐”后,被员工认出报警。在警方电话传唤后,刘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数额较大,应予惩处。
结合刘某其他犯罪行为并考虑到刘某实施部分犯罪时系未成年,且在敲诈勒索罪中具有自首情节、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刘某最终获刑一年,被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现本案已生效。
法官认为,吃“霸王餐”不仅涉及双方的民事经济纠纷,还可能触犯三种刑事罪名。一是如果自身明明没有消费能力但却欺骗店家消费高价食物并拒绝付款的,可按照诈骗罪论处;二是如果在拒绝付款时大打出手采取暴力手段拒绝支付餐费的,可构成寻衅滋事罪;三是本案中,自导自演吃出异物并以此要求店家减免餐费并给予赔偿的,可按敲诈勒索罪论处。
“此案也为家长敲响了警钟,被告人作为未成年人却多次犯罪,也提醒广大家长要注重孩子法律素养的培育,及时灌输常用的法律知识,以免孩子因法律知识的缺失误入歧途。”法官表示。
编辑 甘浩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