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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岁小孩玩闹追狗吓倒老人,法院认定小孩监护人负全责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4-10-25 14:41:18点击:39

小区遛弯突然身后窜出一条狗,年过六旬的刘女士受到惊吓,摔倒在地。回头一看,竟是两个5岁小孩玩闹追狗惹的祸。

10月24日,记者从武汉市汉阳区法院获悉,此案该院认定孩子的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

一天晚上,刘女士在小区楼下遛弯,碰到了好友,便和好友站在小区路灯下聊天。同小区里,王大爷带着两个5岁的小孩遛弯,这两个孩子一个是王大爷的外孙,一个是邻居的孩子,都养了一条小狗。两个小朋友玩得很投入,在追逐打闹中逐渐放开了狗绳,追赶小狗后,小狗突然冲向刘女士。

刘女士此时正聊得起劲,被背后窜出的狗吓得连连后退,又被绿化隔离带绊倒,头部摔在小区导示图大理石上。邻居们和物业见状,当即通知刘女士的家人。刘女士的子女将其送至医院,经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脑震荡。

事后,刘女士的家人找到两个孩子的父母,要求赔偿损失,遭到拒绝。

刘女士说:“我当时在正常聊天,并没有逗狗,我是被它们吓倒才受伤的。”两个小孩的父母则认为,并无证据表明刘女士摔倒与小狗有直接关系,且刘女士作为成年人,理应尽到注意义务。

因双方一直未达成共识,刘女士出院后将两个小孩的父母告上了法院。

我国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带养犬登记证,为犬束犬链、挂犬只标识,并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汉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只狗虽然未实施“抓伤、扑倒、撕咬”等直接接触人体的动作,但刘女士因突然冲出的狗受到惊吓而后退属于本能反应,她在后退时被绊倒摔伤造成了损害结果,可以认定该损害与两只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两个小孩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放任5岁小孩在小区里不牵引遛狗,且刘女士未主动挑逗、投打、追赶狗,因此,两个小孩的父母应承担全部责任。

日前,汉阳区法院判决两个孩子的父母共同赔偿刘女士各项损失计9000余元。昨日,记者联系上该案的承办法官获悉,目前,该案已经履行完毕。

(长江日报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金红羽 丁侃雯)

【编辑: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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