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因做生意欠下投资款 200万元,后未能支付被诉至法院。这一过程中,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房产、车子归妻子一人所有,丈夫净身出户。尚未拿到欠款的债权人,直到在法院通知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才得知汪某已离婚,认为这损害了自己债权的实现,于是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日前,定远法院审理了该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案件上诉期内丈夫选择净身出户
据悉,卢某的丈夫汪某因经营投资,欠下孙某投资款200万元,后孙某将汪某诉至法院。法院于2020年4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孙某的诉请,后汪某提起上诉,案件经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
案件生效后,汪某未能履行给付义务 ,孙某遂申请强制执行,但汪某名下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向孙某依法告知。
然而,在此次执行程序过程中获悉的一个消息,让孙某一直耿耿于怀——汪某在案件上诉期内办理了离婚手续。据了解,根据两人的离婚协议,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6000元抚养费,位于定远的一套房产和一辆轿车归女方,婚内所有债权债务由男方承担。
债主愤而提起撤销权之诉
得知汪某净身出户,孙某觉得他是有意提前转移财产,此举损害了自己的债权实现,于是以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汪某、卢某,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房产、车辆、债权债务的几项条款。
庭审过程中,汪某、卢某答辩称,在两被告离婚时,汪某与原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确定,双方之间对于离婚后的财产安排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因此双方之间的财产划分并不属于债权人撤销权所指向的对象。
法官细分析,原告诉请获部分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 ,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一审法院判决汪某承担给付义务后,汪某在案件上诉期间通过签订离婚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转让给卢某,在目前情形下,致使孙某的债权难以实现,孙某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现孙某请求撤销汪某将其享有的房产份额无偿转让给卢某的行为,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请求撤销关于子女抚养债权债务分配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以未受清偿债权范围内撤销《离婚协议书》中的被告汪某将房产、车辆转让给卢某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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