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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与第三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4-10-29 10:31:30点击:63

养老院作为专业养老机构,对入住的老年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养老院在日常业务开展过程中,对于自己安装或相邻他人安装的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应积极采取措施予以防范、提示,并及时整改。若因养老院采取放任的态度,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入住老年人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期分享的案例值得养老机构及其他经营者警醒,提高安全防护意识,加强对安全隐患的整改,这既是经营者对自身的保护,更是社会责任的体现。


王某诉某养老院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


本案例获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涉养老服务民事纠纷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甲、乙、丙、丁

被告:养老院A、浴室法定代表人B


原告甲、乙、丙、丁均系老年人潘某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潘某某入住A养老院,A养老院楼下设有营业性浴室,B系该浴室投资人。


2017年2月,潘某某等与A养老院签订《上海市养老服务合同》,潘某某入住A养老院,享受一级护理。潘某某居住的房间位于三楼,房间窗户右侧墙壁上安装有烟囱,系位于一楼营业性浴室的燃气热水锅炉排气管,烟囱管道与窗户的距离较近。A养老院将一楼房屋出租给浴室,双方之间系租赁关系。2019年2月某日凌晨,护理员至潘某某的房间巡视时发现异常,遂将潘某某和同屋的陆某某送至医院急救,并通知家属。潘某某经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住院治疗,后去世。《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中载明:直接死亡原因为急性脑梗死,一氧化碳中毒为导致死亡的重要原因。陆某某亦一氧化碳中毒,治疗后康复出院。经查,燃气热水锅炉在作业的过程中产生一氧化碳,通过排气管渗透至潘某某所住房间,系两位老年人一氧化碳中毒原因。2019年5月,A养老院与浴室签订《协议》,约定两位老年人中毒医疗、去世等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不足部分由浴室承担。后浴室注销登记,相关责任由其投资人B承担。


原告认为:


潘某某在A养老院居住期间,养老院负有照顾、保护等义务。A养老院将楼下出租给浴室用于经营,浴室排气管道的有毒气体泄漏导致潘某某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养老院和浴室对此均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原告以侵权为由,主张被告赔偿损失,请求法院判令:

1.被告A养老院和B赔偿四原告丧葬费42,792元,死亡赔偿金340,1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2.被告赔偿四原告律师费1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A作为养老机构,在巡视发现老年人有异常时,第一时间将老年人送医抢救,且垫付所有医疗费用,已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死亡证明书确定的直接死亡原因是急性脑梗死,一氧化碳中毒仅为死亡促进原因。煤气公司和民防来现场检测排查原因后,得出结论为一楼浴室的燃气锅炉在作业过程中排放了有毒的一氧化碳,侵权人应为浴室。


被告B未到庭答辩。


法院裁判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侵害公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四原告均为潘某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就潘某某的死亡提起侵权之诉。


首先,A养老院对潘某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A养老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认定为A养老院存在过错。


潘某某入住A养老院,双方之间存在养老服务合同关系。A养老院作为经营场所理应对潘某某尽到充分注意和保护的义务。并且A养老院作为出租人,应当对一楼浴室房屋的使用及配套设施、设备等安全性予以考量,一楼浴室的排气管距离二楼潘某某房间的窗户较近,A养老院应当预见其危险性,却未采取防范措施或要求浴室整改,而采取放任态度,导致潘某某一氧化碳中毒,可以认定A养老院未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失。


其次,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来看,A养老院与浴室构成共同侵权。


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在案证据,潘某某被送入医院急诊确系一氧化碳中毒所致,而一氧化碳来源于浴室锅炉燃烧的排气,一氧化碳中毒是潘某某死亡的促进因素,潘某某年事已高,一氧化碳中毒对其具有超越普通人群的高危险性,可以认定一氧化碳中毒与潘某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浴室对排气管道安装负有责任,且在使用锅炉时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造成锅炉燃烧产生一氧化碳泄漏,浴室对此亦存在过失。如前所述,A养老院与浴室存在共同过失,二者的共同过失行为导致潘某某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故A养老院与浴室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后,关于A养老院与浴室之间签订的协议是否能够对抗或变更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两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属于二者之间的内部约定,而对外的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系对权利人的整体责任,不因共同行为人的任何内部约定而受到影响或改变,故二者之间的内部约定对潘某某不发生约束力,被告A养老院与浴室(投资人B)应就潘某某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思路



案例评析


随着老年人高龄化、失能化、空巢化现象的加剧,养老机构越来越成为许多老年人及其子女综合考虑家庭现实情况后的最佳选择。作为专业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提高安全防护意识,加强对安全隐患的整改,如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引发侵权纠纷,不仅危害自身良性经营,而且可能对和谐养老的共同社会责任产生不良影响。


一、老年人在养老院内

发生人身损害存在侵权与违约责任竞合


老年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监护人等与养老院签订养老服务合同,在养老院居住养老,双方构成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如果老年人在养老院发生伤亡事故,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当事人可择一请求权行使。


在诉讼被告的选择方面,如选择合同作为请求权基础,则应向合同相对方主张责任。如选择侵权责任作为请求权基础,则非合同相对方的第三人亦可以作为诉讼被告。


在责任的认定方面,如选择侵权责任作为请求权基础,其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养老机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入住老年人受到损害、养老机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老年人遭受损害与养老机构之不作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养老机构存在过错。


本案中,原告选择从共同侵权角度主张A养老院和浴室投资人B的侵权赔偿责任。A养老院对浴室安装的排气管、烟囱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采取漠视、放任的态度,导致入住的潘某某一氧化碳中毒死亡,A养老院未尽到其安全保障义务。浴室作为燃气锅炉的使用者、受益者,明知楼上居住的均是老年人,却未提高安全意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配套设备、设施进行整改,避免发生有毒气体泄漏等安全事故,最终导致老年人遭受损害,浴室因此亦为侵权主体。据此,法院认定A养老院与浴室投资人应承担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二、养老院应

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养老机构是典型的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首先,养老机构作为经营场所,其对入住的老年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符合该法律的设立初衷。安全保障义务是为了弥补传统侵权法中不作为义务对人的保障不足,而要求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积极作为的义务。养老机构作为一个在相对密封空间内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场所,入住的老年人大多处于失能、半失能状态,且养老机构具有服务周期长、医疗卫生安全等要求严格等特性,就养老机构对入住老年人的安全注意义务设定更高的标准,符合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等安全保障义务的设立初衷。


其次,养老机构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应包括危险预防义务、危害消除义务、损害发生后的救助义务。基于老年人反应、自救能力较弱的特点,养老机构对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安全性应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确保其向老年人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过程是安全可靠的,并及时履行防止侵害义务,消除外部的不安全因素。在损害已经发生时,养老机构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尽到充分救助义务,避免损害进一步扩大,即在老年人发生伤害事故或突发疾病时,及时发现报告、转送至专业医疗机构,并通知其紧急联系人。


本案中,A养老院作为专业养老机构,对于入住的老年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浴室安装的排气管、烟囱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A养老院未积极采取措施予以防范、提示,并要求进行整改,而是采取漠视、放任的态度,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A养老院对潘某某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结果存在过失。



三、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

不受内部约定影响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是对权利人的整体责任,权利人有权在共同侵权行为人中选择责任主体主张赔偿等责任。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属法定责任,共同行为人的内部约定仅对其内部各方发生约束力,不影响权利人主张连带责任。


侵权连带责任是对权利人的整体责任,权利人有权向侵权人中的任一、全部或部分主张全部赔偿。共同侵权行为人对权利人负连带责任,意味着其中任一行为人均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赔偿责任。各行为人在实施共同侵权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过错不影响其对外负全部赔偿责任。同时,权利人有权在共同侵权行为人中选择责任主体,既可以请求共同行为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赔偿其损失,也可以请求全体共同行为人赔偿其损失。


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因共同行为人内部责任份额或内部约定而改变。在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中,共同行为人内部基于共同协议免除或减轻某个或某些行为人的责任的行为,对权利人不产生效力,只在共同侵权行为人内部发生约束力。


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的各行为人内部划分责任份额。对外,共同侵权人承担整体责任,不分份额;对内,应根据其各自责任大小确定责任份额,各行为人各自承担自己的责任份额。当部分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了超出自己责任份额以外的责任后,有权向没有承担应承担的责任份额的其他共同侵权行为人求偿。没有承担超出自己责任份额的侵权人不得向其他人行使追偿权。  


本案中,法院认定A养老院与浴室(投资人B)存在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不受内部约定影响,因此A养老院主张以存在浴室承担全部责任的内部约定为由免除其赔偿责任的观点,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牛心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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