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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微型车位却停放SUV,南京一业主被邻居告上法庭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4-10-31 09:47:29点击:35

现代快报讯(记者 季雨)“你的车位那么小,怎么能停大车呢?”“我的车位,我想怎么停就怎么停,别人从来没有出不来,是你自己技术菜。”“那咱们法院见!”日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例。

小李和小胡都是某小区业主。小李是小区地下车库101号标准车位的产权人,小胡是187号微型车位(长4 m,宽2.2 m)的产权人。因187号微型车位一直停放着一辆SUV(长4.85 m,宽1.965 m),车身超过车位线,导致小李车辆进出车位困难。

为此,双方产生矛盾,物业多次协调,但小胡表示“我是老业主,车停了2年多,从来没有人反映过我妨害到他人”。因协商无果,小李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小胡立即停止妨害小李使用车位的权益。

审理中,承办法官到小区实地查看,发现101号、187号车位均在小区地下车库的末端,两车位斜向相对,中间是行车通道,小李日常停车进库必须经过187号车位前方,而行车通道较窄,如187号车位上停放的车辆超出画线,小李车辆经过时极易发生剐蹭。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胡在其微型车位上所停放车辆超出了187号车位的画线范围。小胡明知其车位是微型车位,仍停放尺寸较大的SUV车辆,对他人车辆的通行造成了影响,也影响小李对自己车位的正常使用,因此法院判决小胡应排除妨害。

法官提醒,车位按大小可分为标准车位、微型车位和子母车位,无论哪种类型的车位,车位使用人对车位的占有、使用都应按照车位类别停放对应车型。否则,影响到周边车位的正常使用,就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侵权人需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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