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岁女孩毛毛(化名)参加托管班的活动,在与老师、同学一同穿行托管机构所在小区的内部道路时,被骑行中的电动自行车撞倒受伤。近日,北京朝阳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法院认定骑行人郭女士承担主要责任,依法判决郭女士向毛毛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辅助器械费等共计3.3万余元。培训机构因未充分尽到管理职责,根据过错程度,在2.6万余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目前判决已生效。
暑假期间,9岁的毛毛参加了开设在小区里的托管班。一天下午,托管老师带着孩子们横穿小区内部道路,准备前往另一侧的教室。穿行中,毛毛从道路一侧突然跑出,与骑电动车经过的郭女士发生碰撞,二人同时倒地。事发后,郭女士陪同毛毛去医院就诊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经诊断,毛毛右胫腓骨骨折。
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郭女士在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有分散注意力、妨碍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负事故全部责任。但郭女士认为,毛毛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也存在过错。开设托管班的教育机构则表示,当天,带队老师已事前提示了毛毛,但毛毛未听从指令,径自跑出,教育机构已尽到教育管理责任。事发后,教育公司退还了全部学费,还安排老师上门免费辅导功课。
法院审理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赔偿责任划分的唯一依据。本次事故发生于居民小区内部,机动车、非机动车在人车混行的小区内部道路行驶时,应负有更高的审慎驾驶义务。事发路口有“禁止通行”的指示牌,且道路上画有通行方向的箭头,但郭女士未按规定方向行驶。交通事故认定书亦认定,郭女士在行驶时有分散注意力的情形。综上,郭女士具有明显过错。
但毛毛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监控录像显示,毛毛从郭女士行驶方向的左侧突然跑出,其跑出前没有停顿、观察等动作,导致郭女士来不及刹车、躲避,应减轻郭女士的责任。
事发时,托管班的老师独自先行通过人行横道,未有对横穿马路的学生进行提示、保护的行为,毛毛跑步穿行道路时亦未有老师对其进行制止,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