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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致未成年人二次充值,法院:退款比例酌情降低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4-11-05 10:03:44点击:23

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互联网法院获悉了一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该案中,未成年人甲某在某游戏平台充值巨款被祖父乙某发现,向游戏公司申请退款时,甲某再次充值,游戏公司认为监护人存在过错不应退款。甲某父亲丙某起诉游戏公司后,法院最终判决对甲某要求退还全部充值款项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

甲某父亲丙某长期将未成年人甲某委托给甲某的祖父乙某照顾,日常并不关注甲某的学习和生活。2022年10月7日至10月14日,仅一周时间,甲某在被告某游戏公司运营的游戏平台利用乙某的银行卡充值了1万余元。乙某10月14日向被告申请退款,被告向乙某退还了部分款项。然而申请退款后,甲某于10月17日继续使用同一游戏账号以及同一支付方式完成了7笔充值,共计400余元。对于该款项,被告认为系原告监护人存在重大过错所致,应当不予退还。2023年2月,原告父亲丙某得知此事后,认为游戏公司应当将所有款项予以退还,包括前期充值的1万余元和后期充值的400余元,将该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全额退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明确了未成年人在多次充值情况下,家长监护责任缺失对责任认定的影响。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甲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涉案游戏平台的充值行为明显与其年龄、智力不符,在其法定代理人丙某明确拒绝追认的情况下,原告甲某的充值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然而,原告父亲丙某作为监护人、原告祖父乙某作为受托人,应当对原告的上网行为进行必要的教育、监管并应当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付款账户信息,但二人显然未能妥善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在已经知晓甲某使用乙某银行卡数次进行大额充值并要求游戏平台退款后,仍然未能加强对甲某的监管导致甲某进行了二次充值,对此二人的过错更为明显、程度更高。最终,法院对于甲某要求退还全部充值款项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并对第二次充值款项的退款比例予以酌情降低。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未成年人身心不成熟,自控力较差,容易沉迷于网络游戏进行大额充值消费。家庭是第一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用网行为予以科学引导,帮助未成年人选择健康的娱乐方式,合理限制未成年人的上网时间,管理好手机、电脑等上网设备,保管好支付账户信息和密码,降低未成年人大额网络充值的可能性。如果因为家长未尽监护职责而导致未成年人进行大额充值,尤其是已经知晓未成年人存在大额充值行为但家长却未加强监管,家长的过错较大,将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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