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协议约定赡养父母并均分遗产,后老人因交通意外去世,其死亡赔偿款是否能按照遗产协议进行分配?
案情简介
刘某与秦某枝系夫妻,育有两子三女,现子女均已成家立业。2010年,长子刘大、次子刘二在村委会的见证下就父母赡养问题达成协议,约定由长子刘大照顾父亲刘某,次子刘二照顾母亲秦某枝,父母百年后,遗产由两子均分。
2023年,秦某枝因交通事故意外去世,共获得死亡赔偿款39万元,除去丧葬费用还剩余31万元。因秦某枝子女之间就赔偿款的分配存在争议,剩余赔偿款暂由死者侄子秦某保管。经过多次催要无果后,刘二将秦某诉至法院,要求秦某将剩余赔偿款返还给自己。之后,秦某枝其他子女申请加入诉讼,要求将赔偿款平均分割。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秦某枝的死亡赔偿款是否属于遗产性质,该赔偿款应当如何分配?
郏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秦某枝的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不能按照遗产协议进行分配。
由于刘某已去世,五位子女作为死者的近亲属,均依法享有获得该赔偿款的权利,应当根据近亲属们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
郏县法院结合各方提供的证据及当地村干部出庭作证,考虑五位子女与死者生前生活的紧密程度,最终酌定,将剩余的31万元,由主要赡养人刘二分得11万元,长子刘大与三女刘某利各分得6万元,其余两女各分得4万元。
判决作出后,五位子女对判决均无异议。
法官说法
遗产范围是指被继承人在其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人继承的财产范围。具体而言,遗产包括:自然人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和家禽;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等个人合法财产。
死亡赔偿款则是例如交通事故、工伤等原因造成人员死亡的,赔偿责任人对死者的近亲属进行相应的赔偿。死亡赔偿金中既包含死者的丧葬费,又包含了对死者生前近亲属的补偿费和精神抚慰金,因此,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
综上所述,死亡赔偿款不能作为遗产进行分配。在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方面,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剩余部分的分配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等因素进行适当分割。
本案中,秦某枝生前由刘二照顾日常生活起居,理应多分。同时根据多方证据证明,在日常生活中及秦某枝住院期间,刘大与三女刘某利也多次前来看望照顾,故在分割死亡赔偿款时适当多分是正确的,亦符合案件实际。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最终判决的结果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也要体现公平公正的精神,向民众传递司法温度,真正做到让司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生活安定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