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孩子的母亲,凭什么不让我探望小孩”,“我们俩都已经离婚了,就是不允许你探望”。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要求探望子女受阻,法院会如何判?近日,宁国市法院审结了一起探望权纠纷案。
陈某与李某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小明由陈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因李某未支付抚养费,后婚生子小明则跟随李某生活并由李某抚养。陈某对婚生子进行探望时,遭到李某的阻止致本案成诉。
庭审中,陈某哭诉着说:“我们虽已离婚,但孩子是我生的,我有权利探望,你无权阻止我看望孩子”。李某则辩称:“孩子不想见你,不定时的去探望他,只会打扰他,影响他的学习”……面对双方争执,法官当庭向李某释明探望权是法律规定的,孩子的母亲有权探望,后李某仅同意原告一年行使一次探望权,且地点只允许在孩子外婆家。双方对探望方式、时间、地点争议较大,无法达成调解。
法院审理认为,小明由被告李某直接抚养,原告陈某作为小明的母亲对其享有法定的探望权,有权关心、看望和了解其生活、学习和成长情况,亦有权培养与其的亲近关系。但陈某探望孩子的方式,应以有利于小明的身心健康及正常生活学习为原则。小明尚属学龄期儿童,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结合目前陈某与李某双方家庭的关系及小明的年龄等因素综合考量,依法判决原告陈某每月可前往小明的居住地探望两次,具体时间为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周六9时至16时,小明由原告陈某自行接送,被告李某予以必要协助。宣判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适当对子女的探望,有利于弥补因家庭的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也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但关于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及正常生活学习角度出发,双方应友好协商,互相配合,共同努力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营造和谐的氛围,促进孩子身心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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