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四川新闻11月12日电 (吴平华 张波 邬毅)近日,简阳法院审理一起祖父母申请撤销孩子母亲监护人资格的案件。两位老人以孩子母亲多年未照顾孩子为由,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孩子母亲也表示同意。简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并不符合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定情形,在向申请人释明后,申请人撤回了申请。
小李(化名)的父亲在小李半岁时因病去世,小李的母亲王某在丈夫去世后遂外出务工,小李一直由其祖父母抚养。现小李年满16岁,小李的祖父母认为王某离家多年,对小李未尽抚养义务,故向法院申请撤销王某的监护人资格,小李母亲王某也同意撤销自己的监护人资格,表示自己回到老家,已重新建立家庭,自己没有能力对小李进行监护。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无条件就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只有在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可以由有关个人或组织担任监护人。在法定监护中,监护人若无法律规定的不能担任监护人的限制性条件,就必须担任监护人,不得拒绝。
据介绍,十几年来,王某虽未主动履行对小李的抚养义务,但这并不符合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法定情形,王某应对之前未能依法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予以改正,而不是以组建了新的家庭为由就设法免除自己对小李的监护、抚养义务。同时,承办法官在庭后对王某的行为进行了训诫,并对小李的祖父母进行了释明,小李的祖父母当即撤回申请,王某也表示将尽力履行其职责。
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既是权利,也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父母不能对自己的监护职责任意放弃。每一位家长都应当切实担负起为人父母的法定职责,给孩子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