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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未收到货”为由申请“仅退款” “薅羊毛”不可取!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4-11-15 14:31:22点击:43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整理

目前,电商平台促销活动正如火如荼进行,电商狂欢背后的折扣套路、法律风险、是否踩坑等话题热度也随之增加。

近年来,电商平台竞争日趋激烈,为了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提高客户满意度,各大电商平台在提升售后服务质量上“各出奇招”,“仅退款”模式应运而生。但个别消费者却“占便宜”“薅羊毛”,申请“仅退款”,致使商家蒙受损失。让我们一起来看下边这起案例。

案情简介

苏某在某平台经营的某公司购买一个女包,支付价款56.72元。苏某签收商品后,在某平台上以“未收到货”为由申请“仅退款”。某公司不同意该申请,建议苏某退货退款。协商过程中,某平台主动介入,通过了苏某的“仅退款”申请。退款后,某公司多次联系苏某退回商品或支付货款,均未果。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苏某支付货款、承担维权损失等。苏某认可已收到女包,同意支付货款,但不同意承担其他费用,其表示当时拒绝退货的理由是客服态度差,且商品质量不好。

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无论是以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主张解除合同还是行使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均需遵循诚信原则。苏某以“未收到货”为由申请“仅退款”理由并不属实,其利用平台“仅退款”规则以虚假理由申请仅退款的行为违反诚信原则,在商家多次催告下仍拒绝退货,应视为同意保留涉案商品。最终,法院对于某公司主张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释法

北京朝阳法院法官魏慧彪:所谓“仅退款”规则,是指在网络购物中,当满足一定条件时,消费者无须退货,可以直接申请退款。该规则旨在通过减少退货流程来鼓励消费者下单,在减少不必要的邮寄成本的同时,可以增加订单量来提高商家售后服务效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消费者退还货款可以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除后,对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对于法律规定退还货款情形,消费者与经营者在网络购物平台订立了买卖合同,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而消费者单方申请退款的行为,应系主张解除双方买卖合同的意思,买方退货、卖方退款系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北京朝阳法院法官助理唐舒:对于当事人约定退还货款情形,系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后,共同选择经营者承担“仅退款”的民事责任、免除消费者退货的法定义务。这时,消费者与经营者对“仅退款”协商一致后,经营者通过“仅退款”的形式进行售后,既提高了售后服务效率,又节省了退货邮寄成本,极大地优化了消费者的购物体验。

但“仅退款”规则适用以来,部分消费者利用商家及平台对于理解和适用该规则的“漏洞”,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实际已收货,以未收到货为由”等情形单方面申请“仅退款”,也有不少消费者表示其不了解“仅退款”的规则适用方式导致误操作了该售后,实践中以此方式“薅羊毛”“获利”的现象层出不穷。“仅退款”规则的适用,其目的是为了减轻消费者网络购物的担忧,却在实践中由于部分消费者的权利滥用行为,引发了网络交易领域的诚信危机。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所以,良好的电商营商环境是需要平台、商家和消费者共同维护、共同创造。

来源: 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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