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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货销量不达标,商家起诉带货公司要求退款赔偿获部分支持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4-11-20 15:33:35点击:25

2024-11-20 14:03·新京报

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由于商品销量不及预期,商家与带货公司之间因服务费、违约金等问题产生了争议,商家起诉带货公司要求退还服务费并支付违约金,最终获法院部分支持。

销量不及预期,商家起诉带货公司

为了利用直播推广产品,A公司(产品方)与B公司(带货方)签订服务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提供带货服务,B公司承诺于2022年4月5日前完成销售总额90万元的目标,并按销售额17.5%收取费用,若B公司未完成,则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延长合作时间或者B公司向A公司按比例退款。合同还约定,违约方对非违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合同标的额30%的违约金,并赔偿非违约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由于B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足量销售商品,A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要求B公司退还已支付的服务费69505元,B公司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60000元。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找到B公司对自己的产品进行直播带货,双方就案涉网络推广服务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双方订立的《服务合同书》对合同解除、服务费以及违约金均有约定。经查,双方曾通过微信就退款事宜进行沟通协商,B公司工作人员也明确表示公司同意退款。A公司已向B公司支付服务费70000元,而B公司就本次服务完成的销售额为2828.44元。

因此,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合同解除;判令被告B公司向A公司退回服务佣金,但不是全额退回,B公司仍可以保留依据其直播销量应得的服务佣金;同时由于销量未达标且未按时退款的情形存在,B公司应当按照对A公司实际造成的损失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商家与主播应对流量变现的风险进行预估和分担

法官表示,该案中,案涉合同因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解除条款,即使未能协商一致,也可以根据约定,以通知形式解除合同;而因某些特殊原因使得直播带货的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时,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通知解除合同。对于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针对“合同解除有什么法律后果”这一问题,法官解释称,《民法典》第566条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如下:一是未履行的债务不再履行。就本案而言,当双方协商一致后,合同就已经解除,原本约定的合同义务双方不需要再履行,即A公司不再支付服务费,而B公司也无需再提供带货服务。二是恢复原状及赔偿损失。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合同解除的受损方还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在本案中,A公司就要求B公司退回服务费。三是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当中合同解除的直接原因,是B公司带货销量不达预期,属于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故A公司可以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四是担保责任,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虽然本案中没有担保情形,但还是要注意: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并不当然地随着主合同的解除而免除。

此外,针对“如何认定违约金过高以及如何进行调整”的问题,法官称,根据《民法典》第58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法院减少违约金的,法院应以《民法典》第584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作出裁判。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根据《民法典》第584条规定确定的损失的30%的,一般可认定系“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适当减少的,应承担举证责任;相对人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也应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从违约金与实际损失相关关系的角度,以法律规定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等予以确定,具有一定自由裁量的性质。本案中,A公司主张违约金确有事实依据,但其并未就实际损失提交相应证据材料,故法院对违约金酌情予以调整。

法官提示,商家与主播在订立网络直播服务合同、约定直播推广服务时,双方应对流量变现的风险进行预估和分担,结合具体的合作模式以及销售产品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对选货、定价、库存处理、最低销量以及相应的违约后果进行明确约定。当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双方应及时沟通,通过平等协商对合同的继续履行或解除达成意见,避免产生后续纠纷。此外,带货主播应严格遵守产品的有关商业秘密及其他保密义务,并根据不同的合作模式进行调整,有需要的话可以进行相关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而商家也应对产品的售后及维护等事项进行相应的配合。

新京报记者 慕宏举

编辑 彭冲 校对 贾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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