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男子离职后,面试了新公司,岂料,男子原单位HR,竟向新公司告知男子已被列入“黑名单”,导致男子被新公司拒绝录用,男子一怒之下将原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亮了!
(来源:南京中院)
南京某家科技公司曾经以其创新的技术和卓越的产品在市场上独树一帜。
然而,近几年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的效益逐渐下滑,为了维持运营,公司高层决定进行一场瘦身裁员。
小姜,是公司的一名资深工程师,自五年前加入公司以来,他就凭借出色的技术能力和不懈的努力,在项目中屡创佳绩。
然而,就在这次裁员名单公布之际,小姜的名字却赫然在列,这对他来说无疑是一个沉重的打击。
小姜难以置信地看着手中的裁员通知,他回想起自己这些年为公司付出的努力和汗水,心中充满了不甘和疑惑。
他认为自己一直是公司的中流砥柱,绩效也始终名列前茅,为何会落得如此下场?更让他难以接受的是,公司给出的裁员补偿远远低于他的预期,这让他感到极度不公。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小姜多次找到主管和公司HR进行沟通,希望能够得到一个合理的解释和补偿。
然而,对方却对他的诉求置若罔闻,只是简单地表示这是公司的决定,无法更改。
在多次沟通无果后,小姜决定采取更激进的行动。他多次找到分管的领导进行申诉,甚至在情绪激动时与HR发生了言语冲突。
然而,这些努力似乎都化为了泡影,公司依然没有给出任何积极的回应。
走投无路的小姜,最终决定将公司告上劳动仲裁部门。经过一段时间的等待和调查,仲裁部门最终给出了裁决结果,公司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小姜进行赔偿。
在仲裁部门的协调下,双方经过多轮沟通,最终达成了一份赔偿协议。小姜虽然心中仍有不甘,但考虑到自己的时间和精力有限,他最终选择了接受这份协议并离开了公司。
然而,就在小姜以为自己的职业生涯即将迎来新的起点时,一个意外的消息却打破了他的平静。
他收到了一家知名科技公司的面试邀请,经过两轮精彩的面试后,新公司对他表示了极大的兴趣,并承诺会给他一个优厚的offer。
然而,就在双方即将达成合作之际,新公司的HR却突然告诉小姜一个惊人的消息:他们无法录用他。
小姜感到十分震惊和不解,他追问原因却被告知是因为他的原单位将他纳入了“黑名单”。这个消息让小姜如坠冰窟,他无法相信自己的耳朵。
他再次追问新公司HR是否了解事情的真相,对方却只是淡淡地表示这是他们收到的信息,无法更改。
在多次追问无果后,小姜终于从原单位的HR那里得知了事情的真相。原来,在小姜离职后,原单位为了报复他的“不合作”行为,将他纳入了所谓的“黑名单”,并将这一消息告知了行业内的一些公司。
这些公司为了避免与小姜的原单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纷纷选择不录用小姜这样的“黑名单”人员。
得知来龙去脉后的小姜愤怒到了极点,他认为这是原单位在故意搅黄他的再就业。他无法忍受这种不公的待遇和侮辱,于是决定再次将原单位告上法庭。
法庭上,小姜和原单位进行了激烈辩论。
1、原单位认为,“黑名单”是公司制度,小姜严重违纪,纳入黑名单没有问题。
原单位拿出来公司的《黑名单管理规范》,原单位强调,这是一份企业规章制度,凡是与公司存在劳动争议,或者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离职人员,都会被纳入“黑名单”。
根据《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
小姜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与公司产生了严重的劳动争议,公司依照将其纳入“黑名单”且不予录用没有问题。
2、小姜认为,公司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自主就业权,应当进行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小姜表示,他对原单位裁员裁员没有异议,但原单位裁员补偿金额达不到法定标准,他通过各项途径维护自身合法途径,是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原单位擅自将他纳入“黑名单”,不仅没有正当理由,而且原单位还将纳入“黑名单”的事项传递给其他公司,严重影响了他的再就业,应当撤回“黑名单”,并对此予以赔偿。
3、法院该如何审理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依法给予补偿是法律法规的要求,小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没有过错,公司将其纳入“黑名单”不合法。
另外,原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公司内部的管理规范,无法也无权干预离职人员后续的就业和其他行为,原单位HR将“黑名单”事宜告知其他公司,已经超出了公司管理员工的权限范围。
根据《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就业权。
原单位的行为已经影响了小姜的就业权,不过,法院也认为,小姜之所以未入职,也没找到新工作,并不完全因“黑名单”导致。
因此,法院经过综合判断,判决原单位将小姜移除“黑名单”,并赔偿他3个月的误工损失2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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