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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心变成闹心,重庆一女子坐月子反被月嫂烫伤小腿,法院:赔偿13.3万余元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4-11-28 09:41:40点击:23

随着人们生活品质的提升,不少“宝妈”选择聘请月嫂为新生儿及产妇提供月子服务。原本是为省心选择“一站式护理”,但若是护理不当造成损害的,应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即审理了一起月嫂失职导致宝妈被烫伤的侵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袁某与某月子中心签订合同,预定产后入住该月子中心,接受产后康复、月嫂对袁某及婴儿的照护服务。

同年7月,袁某剖腹产子后,月子中心的月嫂陈某到医院为袁某提供产后服务。护理中,陈某为刚完成剖腹产手术的袁某腿部保暖,将装有热水的矿泉水瓶置于袁某小腿附近,致袁某双腿小腿烫伤,为此产生治疗医疗费8万余元。

月子中心:陈某具备月嫂资格;事发时袁某处于清醒状态,对月嫂在其腿部放置装有热水的矿泉水瓶知情并同意,对于皮肤长时间接触热水瓶会导致烫伤的常识应有清楚认识。因此,袁某对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应自担责任。

陈某:“我没有将热水瓶放于袁某受伤部位,其腿部烫伤系因自身移动下肢造成,我不应承担责任。”

双方未就赔偿事宜达成共识,袁某遂将月子中心及陈某诉至渝北区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陈某作为专业的护理人员,应当知晓原告袁某在剖腹产术后意识尚未完全清醒。在此情况下,其护理照顾原告更应审慎仔细。但陈某却贸然将装有热水的塑料瓶直接放置于袁某小腿附近,致使袁某小腿被烫伤。陈某应就袁某就此产生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陈某系受被告月子中心的安排护理袁某,相应的损失应全部由月子中心承担。袁某对自身受伤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遂判决,月子中心赔偿原告的损失合计13.3万余元。

法官说法

渝北法院 / 唐海峰

实践中,雇佣月嫂一般由熟人推荐或月子中心派遣。根据侵权责任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是没有通过家政公司而是熟人推荐月嫂造成损害的,应当由月嫂本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通过月子中心与雇主签订合同,且月嫂受雇于月子中心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即月子中心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本案中,因被告陈某的失职行为导致雇主袁某受伤,陈某存在重大过错,陈某的行为与袁某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因陈某系月子中心派遣执行职务,故应当由月子中心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如何在“一嫂难求”的市场找到满意的月嫂,成为很多准父母的新课题。

消费者

在考察月子中心、寻找月嫂、护工时,应注意寻找正规的家政公司,查看公司营业执照及相关从业人员专业护理资质,厘清月嫂与公司间的关系,签订正式合同。

月子中心

在选任人员时,要注重考察月嫂对工作内容的熟悉程度和专业知识,以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同时,还应当对月嫂的选任、考核、培训、管理等方面严格把控,提高月嫂服务水平和综合能力,避免履职不当而造成妇儿损害。

【来源: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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