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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诉讼索赔2300万元阻碍对手科创企业上市,判赔40万元!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4-11-28 09:45:23点击:21

近年来,滥用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虚假诉讼屡有发生,知识产权维权出现一定程度的异化现象。为有效规制滥用权利、恶意诉讼等行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1月26日发布第二批推进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典型案例。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这些案例涉及诉讼突袭阻碍竞争对手上市、权利人诱导“陷阱取证”、假冒著作权人起诉等情形。

恶意诉讼致竞争对手暂停上市进程,被判赔偿

佛山市金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灵某股份有限公司系同业竞争企业,主要从事专用设备制造。金某某公司以灵某公司生产的成品罐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没收并销毁侵权产品及半成品、赔偿经济损失2300万元及律师费8万元。

灵某公司同时提起反诉称,金某某公司明知相关专利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仍提起诉讼,目的在于阻碍其公司上市进程,构成恶意诉讼。灵某公司要求对方赔偿律师费40万元、经济损失200万元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在金某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之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其申请出具专利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全部权利要求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灵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本案诉讼为由申请北交所暂停公司上市审核。

该案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灵某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侵犯涉案专利权。金某某公司故意在起诉之时隐瞒对其不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选择灵某公司在上市申请审核的关键节点提起本案诉讼,并以高达2300万元明显不合理的畸高金额索赔,目的在于阻碍灵某公司的上市进程,其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具有显而易见的恶意,灵某公司因此暂停了上市审核进程。因此,金某某公司属于恶意诉讼。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金某某公司的本诉请求,由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灵某公司合理开支40万元。

据介绍,本案判决体现司法对此类恶意诉讼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的坚定态度,对有效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促进营商环境优化,保护科创企业正常发展具有良好的典型示范效应。此外,该案一审法院从立案到判决,仅历时100天,从反诉立案到判决仅用时42天,充分体现了江苏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快保护”,公正高效维护企业创新权益,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责任与担当。

设陷阱取证“钓鱼”维权,法院认定证据不具效力

黄某某是某“U盘”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其委托的取证人员询问丹阳市界牌镇瑰某某家居用品厂店铺客服是否有名称为“创意花纹U盘复古”的产品,并发送了相关图片。客服告知有货,并发送该款产品链接,取证人员下单后,瑰某某家居用品厂在其他平台购买“创意花纹U盘复古实用礼品收藏”一个并发送给取证人员,收货地址与取证人员预留地址一致。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外观与涉案专利外观构成近似设计。

该案由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法院认为,瑰某某家居用品厂原本没有销售、许诺销售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在黄某某委托的取证人员通过提出购买需求、发送产品图片及名称等方式进行诱导后,才实施了侵权行为。结合瑰某某家居用品厂一审期间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黄某某数次采用与本案相同方式取证,进一步印证了瑰某某家居用品厂关于黄某某采用诱导方式对被诉侵权人进行取证的主张。

据此,法院认定黄某某的取证方式属于仅基于权利人对被诉侵权人实施的“犯意诱发型”取证方式,由此取得的证据不具有证据效力,应当予以排除。鉴于黄某某提供的唯一证据不应采纳,故其主张的侵权事实缺乏依据,法院判决驳回黄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介绍,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存在“陷阱取证”现象,权利人以其合法知识产权权利为依据提起诉讼,司法应当予以保护,但权利人以牟利为目的,引诱本无侵权意图的被诉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本案判决旗帜鲜明地传递了司法鼓励正当合法维权,否定“设陷阱、下圈套”等严重不诚信“钓鱼”维权方式的立场。

假冒摄影作品著作权人起诉维权,被罚5万元

田某某认为南京南某国际展览中心2019年未经授权在网站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花鸟岛》摄影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展览中心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展览中心抗辩认为,田某某并非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其主体不适格,属于“碰瓷式”恶意维权。

展览中心提交的某摄影师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显示,该微信工作群成员“木白”确认《花鸟岛》是案外人鲍某某拍摄的《东游记》摄影作品。该作品于2017年夏天拍摄,且拍摄到的人物有“木白”本人和同行的何某,“木白”还上传了摄影作品的压缩图文件。

本案审理过程中,田某某经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进一步查清相关事实,法院向田某某发出通知书,要求其就主张权利的摄影作品来源作出解释,但其未予答复。

因田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裁定按其撤诉处理。同时,经审查证据认为,田某某提交的《花鸟岛》摄影作品底稿记录的拍摄时间为“22:09”,与摄影作品展示的白天画面明显不符,且底稿所记录的拍摄日期晚于展览中心使用该摄影作品的时间。

法院据此认定,田某某使用他人摄影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并以此作为证据提起诉讼,属于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其处以50000元罚款。

据介绍,近年来出现部分原告将他人摄影作品登记为自己作品,获取权利证书后进行恶意“维权”的案件。本案中,法院并未简单按撤诉处理了结案件,而是依法对原告田某某伪造证据恶意诉讼的行为采取罚款措施。该司法惩罚彰显了人民法院严惩伪造证据、恶意诉讼的司法导向,有力震慑了假借维权之名牟利的不法“维权者”。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李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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