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律师公开信息生成职业能力画像
当事人认为多处信息不实诉至法庭
小英(化名)系执业律师,精英公司是领先公司全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小英发现,精英公司擅自在网站以及微信小程序使用其本人姓名,将其列为平台认证律师,并为自己设置专属编号,平台展示页面上为其私自设定“收费标准”,显示自己的“执业年限”“胜诉率”“帮助客户与律师达成合作 X 次”等多处信息不真实、数据不完整,给自己造成了不良影响。
小英认为,精英公司虚构合作关系,还在其建立的律师个人页面上特别注明“请勿私下与律师达成合作”,页面显示律师与平台合作次数,误导消费者以为小英与平台具有合作关系,将相关消费者引流到第三方。
为此,小英起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要求精英公司赔礼道歉,并支付小英2万元的赔偿金,领先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精英公司及领先公司则辩称,律师的职业信息是公开的商业信息,且微信小程序在短时上线后即撤下,对小英的影响较为轻微。对律师公开个人信息进行收集汇编属于大数据行业常规做法,并非对小英个人信息的侵犯。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被告精英公司使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对小英的道歉声明;赔偿小英经济损失3000元(含合理开支);被告领先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小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利用律师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
平台未能保证决策公平构成侵权
精英公司收集和使用小英已公开个人信息是否侵权?这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平台在未取得小英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虚构其在案涉平台成功承揽业务次数等数据,已明显突破了合法、正当、必要等原则,构成对小英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行为。
与此同时,精英公司对小英用户画像并公开相关结果,帮助平台使用者决策的行为,构成自动化决策。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二)自动化决策,是指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分析、评估个人的行为习惯、兴趣爱好或者经济、健康、信用状况等,并进行决策的活动。”
实践中,自动化决策通常包括两个环节:一是用户画像,二是利用用户画像结果为个人做出决策。
《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T/T 35273-2020)》“3.8用户画像user profiling”中规定,用户画像是指通过收集、汇聚、分析个人信息,对某特定自然人个人特征,如职业、经济、健康、教育、个人喜好、信用、行为等方面作出分析或预测,形成其个人特征模型的过程。
广州互联网法院法官胡敏介绍,本案对自动化决策的判定标准采用了“三角判定法”,就技术处理、目标导向和结果评估三方面总结具化自动化决策判定标准。
从技术处理来看,案涉平台提供的数据服务,实际上是根据预先设定的算法和标准,对大量律师数据的筛选、分类、汇总与分析。
这些数据的处理往往依赖于如数据挖掘等自动化算法和软件工具,此种公开用户画像结果的行为,可以被视为作出分析或预测,形成其个人特征模型的过程。
从目标导向来看,案涉平台根据用户画像自动选择合适的数据统计策略予以展示用户画像结果,并在对应基本信息页面中将小英列为其平台认证律师,设置“法**编号”,并展示“解*”“张*”作为小英的业务接洽人,促进中介的成功率,与自动化决策的法定概念相吻合。
从结果评估来看,根据两被告对案涉平台的商业模式与运维方式的陈述,由于律师业务开展、裁判文书公开等上游数据来源的实时变动,案涉平台公开展示的数据亦会产生相应的变化。
与此同时,精英公司基于自身业务改进和优化的目的,亦需要对公开用户画像结果所产生的中介撮合成功率等效果进行评估。
这个过程涉及到对各种指标的跟踪和监测,如活跃用户量、用户满意度、用户留存率等。这些评估任务往往也依赖于自动化算法和软件工具。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案涉平台启动测试,说明案涉平台有结果评估之考量。此外,其对小英已公开个人信息进行分析的结果与实际存在较大出入,未客观反映小英律师职业能力,亦反映出案涉平台有结果评估之需要。
因此,应当将其视为以公开“用户画像”结果为目的的自动化决策形式。
精英公司利用小英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未能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的公平公正,构成对小英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