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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饮酒后游泳溺亡,家属起诉共饮者索赔49万余元,法院判了!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4-12-05 09:51:20点击:25

“感情深一口闷”


把酒言欢临水垂钓


只因酒后一念之差


水库成夺命之渊


聚会变悲剧!


为解酒热游泳溺亡,


共饮者要担责吗?


2023年7月的某天早上,宋某通过微信联系李某,一起到申某的水库钓鱼。三人聊天至十二点左右,一起到超市买了午饭,回到水库边上的铁皮屋开始喝酒。喝了半小时左右,刘某过来找申某玩,遂参与进来,四人继续喝酒。喝完酒后,宋某说很热要去水库游泳,申某跟在宋某身后,看着宋某脱掉衣物放在水库岸边,扶着岸边下了水。没过一会儿,申某回头发现宋某不见了,遂下水并喊刘某等人打捞救援宋某,接着申某的妻子拨打119、120和110电话报警,消防队和派出所民警赶来后救援未果,宋某溺水死亡。


事发后,死者宋某的妻子、儿子和母亲将申某、李某、刘某诉至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236344元的40%,计款494537.6元。


法院:共饮者负相应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宋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酒量及游泳技术。其他同饮者面对其中一人因先前饮酒而处于危险状态时,应充分履行提醒、劝阻、保护、照顾、帮助和通知等义务。


本案中,申某招待宋某,该行为并无不当。但申某系发生事故水库的经营者、负责人和管理人,也是本次聚餐的召集人之一,对所有进入水库附近区域的人员负有安全教育、劝导、劝阻和安全注意义务。在与宋某共同饮酒后,明知酒后下水游泳的危险性,未尽到劝导、劝阻义务,导致宋某自行下水后溺水死亡,其过错程度和责任在共同用餐、饮酒的三被告中最大。被告李某系乘坐受害人宋某的摩托车与其一同到案涉水库游玩的人。在宋某酒后下水游泳时未劝阻,宋某溺水死亡后,没有尽到通知宋某近亲属的义务,其过错程度也较大。刘某是共同饮酒的人,不是召集人,没有发现有劝酒的行为,并且参与了对宋某的救援。因此,刘某的责任相较被告申某、李某的责任要小。


法院依法认定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赔偿共计105万余元,判决聚餐召集人申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5%,计款52531.32元;同游者李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3%,计款31518.79元;共饮者刘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2%,计款21012.54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共饮者之间,


存在保护义务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一个人是否参与饮酒,以及饮酒量的多少,都是出于个人的自愿。日常生活中,人们相互之间正常用餐、饮酒之类的情谊行为,本身并不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在共同用餐、饮酒的先行行为下,会附随产生一种在酒后的保护、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共同用餐、饮酒人疏于履行这种义务,则存在客观上的过失,应当对其他共同用餐、饮酒人的人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公众号@沂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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