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车辆未登记,保安拦下欲进入小区的业主车辆,引发争吵,两名业主对保安进行辱骂,15分钟后,保安突发脑出血入院治疗。事后,保安将两名业主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4万余元。
11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了该案二审民事判决书,认定两被告言语辱骂保安诱发其身体损伤,二者存在一定因果关系,遂判决业主车某、刘某承担30%侵权责任,赔偿保安王某各项损失8574.6元。
车辆未登记,保安拦下业主,双方发生争吵
公开的判决书显示,原告王某系某小区保安,被告车某系通辽市某小区业主。2023年5月6日21时,被告车某驾驶车辆进入该小区时,原告以车辆未登记不得进入为由阻拦被告车某进入,二人发生口角,被告车某言语辱骂原告。
后被告车某联系被告刘某,被告刘某到来后继续与原告争吵。原、被告三人结束争吵后15分钟左右,原告发病,送去通辽市医院进行抢救,住院治疗5天,出院诊断为丘脑出血(右侧)继发性脑室出血、腔隙性脑梗死等。
2023年5月10日,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分局红星派出所对被告车某和刘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侮辱各罚款贰佰元。
王某认为,系被告二人侮辱行为导致自己发病,遂诉请二被告共同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45574.2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主张二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脑出血,二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但是原告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原告脑出血是因与二被告发生争吵导致,无法证明原告的损害与二被告的行为有因果关系,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业主辱骂与保安发病有一定因果关系,需担责30%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通辽市中院审理认为,被告车某、刘某言语辱骂王某存在过错,车某、刘某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与王某就诊时间较为连续和契合,且王某所受脑出血等损伤符合纠纷所致情绪激动诱发损伤的情形,因此从证据上看,车某、刘某言语辱骂王某诱发王某身体损伤,具有高度盖然性,车某、刘某的侵权行为与王某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故车某、刘某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所致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王某作为小区保安,未能妥善处置纠纷,也是矛盾产生和激化的原因,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
同时,考虑言语冲突属于王某身体损伤后果的诱因,王某自身身体素质亦影响损害后果的发生,以及王某就医时亦存在腔隙性脑梗死、肺气肿合并肺大泡、肺部感染情况,无相关证据证明该疾病与本案纠纷存在关联,基于以上考量,王某应对自身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法院酌定其责任承担比例为70%。
车某、刘某的言语攻击行为,属于治安违法行为,且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由此给王某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法院酌定其责任承担比例为30%。
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大皖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