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参考案例,内容涉及业主和物业的纠纷,源于业主能否在自己的车位上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
2018年,聂某在居住小区的地下车库获得一个车位的使用权。两年后,聂某购买了一辆电动汽车,多次向物业公司申请出具同意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证明,均被物业公司拒绝。
于是聂某将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碧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碧某服务公司东莞分公司)、碧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某服务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出具同意在案涉车位上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证明。
碧某服务公司东莞分公司、碧某服务公司共同辩称:聂某在小区地下车库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涉及小区业主对小区公共资源的共同利益,物业公司无权出具相关证明。
九派新闻注意到,针对聂某诉求,被告还表示已多次协调原告与小区业委会成员沟通,并提供在地面车位上集中安装充电桩的替代解决方案,已尽到配合、协调义务。此外,其认为案涉小区建成已久,小区地下车库的配电容量设计及电缆负载没有预留安装汽车充电桩的容量及用电负载,充电桩安装、接电、使用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
2021年8月23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聂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聂某不服,提起上诉。
同年12月28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让碧某服务公司、碧某服务公司东莞分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聂某出具同意其在小区车位上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证明。
裁判要旨提到,小区业主在自有车位上加装充电设施系对车位的合理使用。在未对用电安全、消防安全、道路交通、人防效能等产生影响的情况下,物业服务公司不得径行以出具安装证明涉及业主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需征得小区业主同意为由,消极对待业主的安装申请。业主安装充电桩后,物业服务公司发现充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可以及时行使物业管理职权予以制止、纠正,相关权益人也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
九派新闻记者 温艳丽
编辑 王佳箐 任卓
【来源:九派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