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全媒体记者 林雅璇 通讯员 金晶
业主是否有权在自家的车位上加装护栏?相邻关系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有何限度?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强排除妨碍纠纷,侯先生因在自己购买的车位上加装护栏一事被相邻车位业主徐女士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护栏应拆除。
案情回顾:称车辆多次被剐蹭,车主加装护栏
福州一小区业主徐女士,在地下室有一个车位,正好与另一位业主侯先生的车位左右相邻。
侯先生认为,徐女士倒车入库驾驶技术不佳,开关车门时,多次剐蹭其在车位上停放的车辆,便在自家车位上加装两个护栏。
徐女士很不满,认为侯先生加装护栏的行为,影响到自己使用车位,并且他也没有证据,证明车门上的痕迹是她剐蹭所致。因协商未果,徐女士将侯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拆除护栏。
法院:不应损害相邻权利人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以及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侯先生虽为车位的合法权利人,但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生活常理,侯先生加装护栏的行为,对徐女士进入车位、上下车等正常使用车位的行为都会产生较大影响,同时该行为亦会造成侯先生自身对车位使用的不便,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诚信、友善原则,且侯先生也未举证证明其车辆车门上的痕迹系由徐女士剐蹭导致,故对徐女士诉请拆除A车位和B车位中间的护栏,予以支持。
经办法官表示,民事主体行使权利的边界是以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对于车位权利人而言,在车辆受到刮碰时应秉持和谐友善精神,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化解纠纷,同时,在使用自身车位时,应提高注意义务,避免损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编辑:林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