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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无耻!”母亲出殡,男子逼妹妹签署放弃继承家产的证明,称:如果不签,母亲就不出殡!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4-12-12 15:01:29点击:18

“太无耻!”上海,母亲去世出殡这天,男子突然拿出一份证明,要求妹妹签字,放弃继承母亲的房子,否则母亲遗体就不能上车!为防止遗体腐败发臭,妹妹被迫签字,事后妹妹将哥哥告上法庭,法院判决令人意外!

(来源:法治新闻眼)

陈桥兴奋地冲进家门:“妈,露露,我拿到毕业证了!有好几家公司争着让我入职!”

陈母微笑中带着一丝疲惫:“桥儿啊,妈终于盼到这一天了,你爸在天之灵保佑咱们全家过上好日子。”

陈露从书本中抬头,眼中闪烁着希望:“是啊,哥,等我毕业了,咱们一起努力,让妈过上好日子。”

不久后,陈桥带着女朋友小芳回家。

小芳挑剔地环顾四周:“这地方也太旧了吧,咱们结婚你就打算让我住这儿?”

陈桥尴尬道:“小芳,你先别急,这只是暂时的。等我攒够了钱,咱们就买新房。”

小芳双手抱胸:“新房?那得等到什么时候?我告诉你,陈桥,要么你买房单过,要么我们就分手。”

夜深人静,一家人坐在客厅里。陈桥愁眉苦脸:“妈,小芳她……她非要我买房子。”

陈母叹了口气:“桥儿啊,妈知道你不容易。可咱们家哪有那个钱?”

陈桥低头:“妈,要不……要不把咱家的门面卖了。”

陈母震惊:“门面?那可是咱们家的命根子啊!咱们一家子就靠着租金过活呢。”

陈露也愤怒道:“哥,你怎么能这样!门面是爸留给妈的,妈身体不好,门面就是咱妈的保障!”

陈桥无奈:“妈,我也是没办法。小芳她……她真的等不了了。”

门面被卖,陈桥与小芳顺利结婚。然而陈桥娶了媳妇忘了娘,对母亲和妹妹不管不顾,偶尔回家,对母亲和妹妹态度冷淡。

好在陈露大学毕业后,也找到好工作。时间飞逝,陈母生病住院,陈露在医院照顾。

陈露坐在病床上给母亲喂饭:“妈,您多吃点。”陈露轻声细语,试图驱散母亲脸上的愁云。

陈母摇了摇头,眼中满是忧虑:“露露,你哥那边……他最近有没有打电话回来?”

陈露苦笑,心中五味杂陈:“妈,您就别操心了,你好好养病……”

陈桥得知母亲病重终于出现了:“妈,您没事吧。”陈桥的声音里少了往日的温情,多了几分疏离。

陈母虚弱的脸色勉强挤出一丝笑容:“桥儿,你来了。妈的身体不行了,家里的房子得有个安排。你和露露一人一半。”

陈露打断母亲:“妈你说什么呢,你会好起来的。”

岂料,陈桥却突然提出:“这可不行。妈,我是儿子,理应继承家业。”

陈露震惊地看着哥哥,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哥,妈还在病床上,你就想着这些?”

“露露,你迟早要嫁人的,我是家里唯一的男丁,继承家产是天经地义。”陈桥的语气不容置疑。

母亲在病床上,泪眼婆娑,但她在医生和村委会的见证下,还是立下遗嘱,将她名下的老宅留给一对儿女继承,陈桥和陈露各一半。

陈母去世后,葬礼时天空灰蒙蒙的,仿佛也在哀悼这位苦命的女人。亲朋好友聚集一堂,气氛沉重而庄严。

正当众人准备将陈母的遗体送上灵车去殡仪馆火化时,陈桥却突然拦住了去路,手中拿着一份早已准备好的放弃继承权证明。

“露露,签了这个,否则妈今天出不了殡。”陈桥的眼神冰冷,没有丝毫亲情可言。

陈露泪如雨下,看着哥哥陌生的面孔,心中充满了绝望和愤怒。周围的议论声、指责声此起彼伏,却没人能改变这残酷的现实。

最终,考虑到天气炎热,母亲的遗体应该尽快火化,放在家里可能会腐败,为了能让母亲安息,陈露颤抖着手,签下了那份冰冷的证明。

事后,陈露越想越气,她认为哥哥实在是太无情,一怒之下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证明,重新分割母亲遗产。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陈母留下遗嘱,房子由女儿和儿子继承的行为是否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陈母在医生和村委见证下,立下了遗嘱,老宅在陈母名下,她也有处分权,因此她立下的遗嘱真实有效受法律保护。

当然,如果陈母不留下遗嘱,女儿陈露依旧是《民法典》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2、陈桥以拒绝出殡威胁陈露签下的证明是否有效?

丧葬事宜,尤其是在农村,一般来说都是家中亲人共同决定,陈桥以拒绝出殡相要挟,陈露不得不妥协,签下了证明。

这个证明并非陈露本人真实意思的表达,违背了公平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150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因此,陈露要求撤销证明的诉求是合理合法的。

3、法院该如何审理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母立下的遗嘱真实有效,法院予以认可。

法院认为,在母亲出殡的当天,陈桥以阻止出殡为理由,胁迫陈露签下证明,违背了其真实意思,该证明无效。

陈桥的行为违背道德和公序良俗,其主张法院不予认可。

最后,法院判决撤销陈露签下的证明。

对于此案,大家怎么看?

(文中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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