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如今已成为方便群众日常出行的重要途径,然而却存在“高层住户踊跃、中层住户观望、一二层住户反对”的情况。近日,昌平法院通报,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判决驳回了低层住户要求拆除外挂电梯的诉讼请求。
昌平某小区某楼共6层,由于没有电梯,导致高层住户出行不便。2021年,该单元5层住户业主申请加装电梯,并向同单元业主征询意见。除3层一业主在《增设电梯居民意向征询表》填写“不管”外,其余业主均在意向征询表的相应位置签字,大多数同意本单元增设电梯。后10位业主代表与建筑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全权负责涉案单元楼增设电梯工作。此后,街道办出具《加梯项目启动确认书》,建筑公司也开始动工。
该单元楼低层住户郭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拆除电梯。“建筑公司在入户调查征询我们是否同意安装楼宇外挂电梯时,我们明确表示不同意。”郭某夫妇称,公司执意安装外挂电梯,对自家房屋价值造成损害,且加梯时施工噪音、污染给其造成了影响,加梯后对其出行造成不便,遂起诉要求停止安装。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涉案单元楼加装电梯已经该单元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审批及备案等手续齐全,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为既有多层建筑加装电梯,是对老旧住宅配套功能缺失的弥补和改善,是政府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满足老龄化需求而推行的一项惠民工程,低层业主应当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给予安装电梯的便利。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郭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邻里之间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经民主决策以合理方式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受法律保护。外置电梯的规划设计方案符合标准、业主共同决定、职能部门审批通过的情形下,低楼层住户作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有合理的容忍义务,即便加装电梯确实给低层住户的居住环境带来一定的变化,但在整体不妨碍采光、通行、通风等相应权利的情况下,应当本着友睦邻里、互谅互让的精神对待公共通行区域范围内的加装电梯工程,而不能擅自阻扰、妨碍、破坏加装电梯的正常施工。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