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期间上厕所出意外,是否属于工伤呢?近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则工伤纠纷案件,判决公司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0万元左右。
超市员工上班期间摔伤
获赔20万元
当事人余某(化名)今年32岁,云南省文山市人,系某公司员工,在公司所属超市上班。2022年3月20日晚,余某在上班期间,在超市二楼上厕所时在门口不慎滑倒受伤,当晚无法行走,由其丈夫背着打卡下班,后经医院检查为左踝骨骨折、左足内侧楔骨撕脱性骨折、左胫腓关节脱位,入院治疗,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同年5月6日,余某申请工伤认定,公司盖章同意,申报工伤成功后公司却表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驳回。
2023年7月,劳动仲裁裁定:公司向余某支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17552.24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8400元、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114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1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3301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0971元,合计201504.24元。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法院认为余某有《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及生效的《行政判决书》确认,公司未为余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现发生工伤事故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判决公司应该向余某支付上述201504.24元。
公司不服又上诉,认为一审法院遗漏认定“余某跌倒后已到某某医院进行治疗,当时的诊断结果是并无大碍,并未检查出骨折的情形。余某长期使用义肢行走,其母亲也反映在家中经常跌倒,因此,在3月20日至3月24日期间,不排除余某再次发生跌倒导致其骨折的可能,其骨折的时间并非工作期间,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经二审审理认定,余某受伤当晚,接诊医生未做进一步检查,初步判断应该没事。关于是否工伤的问题,有生效的法律文书已认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厕所摔伤也算是工伤
今年7月11日,上海宝山法院也发布了一起上厕所摔伤的工伤案例,一名钟点工交班后如厕途中摔伤,法院判企业赔偿10多万元。
2021年9月,李女士接受某餐饮公司雇佣,在该餐饮公司承包的学校食堂做钟点工,工作时间为每日上午9点至下午1点。2022年1月某日中午,李女士完成食堂勤杂工作后准备下班,在如厕途中因地面湿滑摔倒受伤。经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李女士认为,因为餐饮公司工作人员没有及时清理地面,地面湿滑致其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摔伤,因此餐饮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随后,李女士将餐饮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该餐饮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21万元。
餐饮公司认为,李女士摔倒是因其走路较快导致,其自身存在过错;其次,事发地点是在食堂旁的走廊,不是该公司承包的食堂,公司没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另外,事发时,李女士已经完成自己的工作,换下工作服,虽然还没到下班时间,但已经是下班状态,下班后所遭受的损害与公司无关;此外,李女士交班后如厕行为与钟点工的工作内容无关,因此产生的损害不应由公司赔偿。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女士在为餐饮公司提供劳务时受伤,餐饮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李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工作时未充分注意自身安全,也是引发本起事故的原因之一,李女士对损害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可酌情减轻餐饮公司的责任。
据此,上海宝山法院依法判决餐饮公司赔偿李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0余万元。一审判决后,餐饮公司提出上诉,二审调解结案。现被告餐饮公司已按约履行完毕。
综合:极目新闻、河南广电《大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游新闻
来源: 哈尔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