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动“变脸”驾驶证
2024年4月,被告人宋某在路上捡到一本他人已过期的A2机动车驾驶证,因宋某本人没有机动车驾驶证,遂动起了歪脑筋,将自己的照片粘贴替换至拾得的驾驶证上。
几个月后,宋某驾驶半挂车准备前往本区运送货物,途中被执勤交警查获。
变造驾驶证构成犯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某将他人驾驶证件以更换照片的方式变造并使用,属于变造身份证件,其行为构成变造身份证件罪。被告人宋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
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性质及情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宋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一审判决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罪名是选择性罪名,“伪造”是指制作虚假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变造”是对真的证件用涂改、涂抹、拼接等方式进行改制,变更其原有真实内容的行为;“买卖”是出于某种目的,非法购买或销售用于证明身份证件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宋某以更换照片的方式,将其本人的照片粘贴替换至他人驾驶证上,属于变造驾驶证件,扰乱了公共秩序,依法构成变造身份证件罪。
在此,法官提醒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是由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发放,用于证明持证人具有相应驾驶资格的凭证,该凭证不仅仅是一张行车通行证,更是守护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的重要关卡。在需要申领驾驶证时应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考试,通过正轨渠道合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不要试图“另辟蹊径”,更不要铤而走险无证驾驶,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和道路安全。
提醒广大群众: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是每个人日常工作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具有唯一不可替代性。任何情况下都要合法使用自己真实的证件,任何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的行为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切莫采取“走捷径”的方式而触犯法律。同时,公众对于身份证、驾驶证等可以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一定要妥善保管,一旦丢失应立即挂失补办,以防被他人进行不法利用。
通讯员 赵军烨 新民晚报记者 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