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中的赔偿项目并未列举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亦未使用“等”字这种可以作扩大解释的立法技术,因此,应理解为除了生前的相关费用外,涉及死亡的赔偿项目就是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而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此亦无相关解释。凌某友等主张办理丧葬事宜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并无相关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支持此项费用欠妥,本院予以纠正。
凌某友等与王某峰、贾某鑫、某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民法典实施后,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和住宿费是否包含在丧葬费中?
案件索引
一审: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22454号
二审: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3民终7953号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中的赔偿项目并未列举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亦未使用“等”字这种可以作扩大解释的立法技术,因此,应理解为除了生前的相关费用外,涉及死亡的赔偿项目就是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而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此亦无相关解释。凌某友等主张办理丧葬事宜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并无相关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支持此项费用欠妥,本院予以纠正。
裁判全文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津03民终79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凌某友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凌某友、吴艳华、王某、凌某1、凌某2、王某峰、贾某鑫、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某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22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保沧州分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人保沧州分公司认为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和住宿费均应当包含在丧葬费当中,不应当重复计算,一审法院在支持了丧葬费的同时又重复酌定了上述费用,人保沧州分公司不认可,不同意赔偿以上费用。
死者近亲属凌某友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决各被告支付原告丧葬费57341元、死亡赔偿金95318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4747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办理丧葬事宜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5000元,共计1663000.2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21年5月8日2时19分许,凌某鸿驾驶冀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B×××**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沿津塘公路第二条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塘港线与四号路交口处,其所驾车辆前部碰撞前方、同向、同车道内遇红灯信号停驶由王某峰驾驶的车身后部粘贴的反光标识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冀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B×××**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后部,致王某峰车辆前移,王某峰车辆前部碰撞前方、同向、同车道内遇红灯信号停驶由贾某鑫驾驶的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冀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B×××**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后部,造成凌某鸿死亡及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凌某鸿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峰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贾某鑫不承担事故责任。冀B×××**、冀B×××**号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唐山景悦运输有限公司,实际车主系王某峰,冀B×××**车在人保沧州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100万,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冀B×××**、冀B×××**号车辆登记所有人滦县顺方元运输有限公司,实际车主贾大庆,冀B×××**号车在人保唐山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在某启公司参统机动车统筹,第三者责任统筹100万,车上人员责任统筹(司机)100000元。冀B×××**、冀B×××**号车辆登记所有人滦县顺方元运输有限公司,实际车主李港,冀B×××**车在人保唐山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在某启公司参统机动车统筹,统筹金额100万。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主张的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交通费如何认定问题。办理丧葬事宜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5000元,系原告酌情主张,被告保险公司认为该部分损失应包含在丧葬费中,且原告主张数额过高。结合案情,受害人家属系异地办理丧葬事宜,往返于河北与天津,确会产生交通、误工、住宿等损失,原告主张办理丧葬事宜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一审法院酌情予以支持。判决: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凌某友等损失180000元、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凌某友等损失18000元、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凌某友等损失405269.31元。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和住宿费是否包含在丧葬费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中的赔偿项目并未列举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亦未使用“等”字这种可以作扩大解释的立法技术,因此,应理解为除了生前的相关费用外,涉及死亡的赔偿项目就是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而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此亦无相关解释。凌某友等主张办理丧葬事宜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并无相关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支持此项费用欠妥,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人保沧州分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部分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凌某友等主张的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交通费。
延伸阅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21年1月1日废止)
第十六条【侵害人身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版)》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法释〔2020〕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第十七条已被删除,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理解适用】
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删除了原司法解释的第17条,理由是该条内容已为民法典第1179条所规定,但是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造成死亡的,赔偿项目中与死亡相关的明确仅是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二项,且条文中并未使用“等”字这种可以作扩大解释的立法技术。因此,应理解为除了生前的相关费用外,涉及死亡的赔偿项目就是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民法典第1179条既然明确划定了赔偿范围,且未包括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自然对此没有了解释余地,因此删除了原司法解释的第17条的内容,因此当事人主张受害人亲属因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的,已无法律依据,上述费用或者损失已不再纳入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
3、关联案例 |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杨某銮、肖某玉、肖某友、肖某华与游某华、将乐县某捷搬运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件索引】
一审: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2021)闽0428民初1232号
二审: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4民终6号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就丧葬费的内涵而言,是安葬因受侵害而死亡的公民遗体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因各地殡葬风俗各异、费用种类繁杂、项目众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四条关于“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的规定,就丧葬费确定了固定的一次性、量化、具体的标准,该标准不区分受害人职业、身份、工作、性别、年龄、生前生活在城镇还是农村,都适用同一标准予以确定。一审法院在法律规定的丧葬费标准之外,另行确定支付办理丧事人员误工费、交通费计3989.60元,显属不当,本院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