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的一起遗赠案件中,判决案涉房屋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抚养人受赠取得,通过司法裁判充分肯定了扶养人助人为乐、扶危济困、尊老爱老的行为,以公正裁判引领社会风尚,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基本案情
黄大爷跟何女士有过一段短暂的婚姻,共同生育了一个孩子小黄。后来,黄大爷与何女士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小黄由何女士独自抚养,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2012年,70多岁的黄大爷行动不便,其侄孙黄先生便将独居的黄大爷从村里的自建房接回自己家中照顾其生活起居,让其安享晚年。
2019年,黄大爷去世,黄先生负责料理其后事,定期祭拜并帮忙打理黄大爷去世后的相关事情。
2024年清明节,黄先生在整理黄大爷遗物时,偶然发现了一份黄大爷生前在律师见证下订立的遗嘱,遗嘱中明确表示感念侄孙黄先生一直悉心照顾,决定在去世后将自己名下宅基地上的自建房赠与黄先生。
为能够顺利办理该自建房的所有权变更手续,黄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案涉自建房归其所有。
诉讼期间,小黄系未成年人,其母亲何女士作为其法定代理人表示,认可黄大爷所立遗嘱,也认可黄先生一直照顾黄大爷的事实。何女士还表示,其有工作有能力负担小黄的生活开销,且愿意自担小黄的抚养费,小黄本人还有村内分红等收入来源,不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形,同时希望黄大爷的遗愿得到落实,不被辜负。
另查明,除小黄外,黄大爷无其他法定继承人。案涉房屋系黄大爷的全部遗产。
裁判结果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黄大爷名下宅基地上的自建房由黄先生受赠取得。
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刘婧
关于本案遗嘱是否有效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黄大爷在两名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无利害关系的律师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订立遗嘱,各方均在每页遗嘱中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具有时空上的一致性,是黄大爷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关于是否为小黄预留必要份额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民法典关于“必留份”的规定是对遗嘱自由的必要限制,是立法对遗嘱自由和保护特定继承人继承权利之间的一种平衡。本案中,小黄是被继承人黄大爷的未成年人子女,但其有分红等生活来源,其母亲何女士有负担能力且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加之何女士在庭审中也表达了希望被继承人的遗愿得到妥善落实和最大限度的尊重,故小黄不属于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可以不为其预留必要份额。
本案中,黄先生并非黄大爷的法定继承人,但其无私照顾、接济孤寡的黄大爷七年有余直至老人身故,以实际行动弘扬了尊老、爱老、敬老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黄大爷在订立遗嘱时对侄孙黄先生的行为进行了肯定,是对其持之以恒的无私扶养、照料的正向反馈,也是友爱感恩的体现。何女士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问题,也是对黄先生付出的再次肯定与激励,更是友爱感恩的闭环和传承。
法院综合考虑受遗赠人多年的付出和扶养情况、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来源及其抚养义务人的能力等因素,在民法典规定的法律框架范围内,判决老人全部遗产归扶养人所有,是对扶养人无私付出善举和尊老爱老优良品德的充分肯定,是司法裁判对和谐、友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积极推崇,有助于引领团结友爱、敬老爱老、互帮互助的良好社会风尚。
来 源丨广州市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素 材 | 花都法院
通讯员 | 林绮虹 郑思进
责 编 | 谢君源
编 辑 | 汤楚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