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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公共管道堵塞后返水导致的房屋损失由谁承担?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4-12-19 09:22:49点击:6

刚装修好的房屋还未入住就因公共管道堵塞后返水被水淹了,这事不仅闹心,想要自主维权也很困难,那么被淹业主应当向谁主张权利?谁应当对房屋的损失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王某、周某为东胜区某小区的一楼业主,房子装修好后尚未入住。2023年10月19日,其所在楼宇的主管道堵塞后返水至二楼房屋的卫生间,并从卫生间溢出,导致王某、周某房屋的卧室及阳台等处受损。经某物业公司进行管道疏通,发现主管道抽出的水中含有白灰。2023年10月23日,主管道再次堵塞并返水,导致王某、周某房屋再次受损。经某物业公司进行管道疏通,从管道内排出水泥块、白灰等装修材料。2023年10月29日,主管道再次堵塞,某物业公司再次进行管道疏通,从管道内排出毛巾、水泥块等。接连遭遇三次“水淹”,物业公司认为已尽到服务管理义务,其他业主对此也无人承担,无奈,王某、周某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房地产公司、楼上17户业主均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有的某小区某栋某单元一楼房屋因主管道堵塞返水导致受损的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各方责任承担。

关于业主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分别侵权行为,即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数个行为人事先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只是由于他们各自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客观上的联系,造成了同一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类型,因原因力大小不能确定而最终不能确定责任份额的,平均承担责任。本案中,案涉下水管道为该楼的公共下水管道,经查实,除十楼房屋至今仍未装修可以排除其责任外,其余住户均已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甚至已经入住,均使用了下水管道,具有因不当使用行为造成主管道堵塞的可能性。因各方对于下水管道堵塞的原因说法不一且均无确凿证据证实,因此下水管道堵塞的原因力大小不能确定,承担赔偿的责任份额也不能确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由数个侵权人平均承担责任。

关于开发商的责任。原告并未出示相关证据证明公共管道堵塞与地产质量相关,故其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关于物业公司的责任。经查实,案涉主管道分别于2023年10月19日、23日、29日发生三次堵塞,虽然某物业公司每次均进行了管道疏通,但前两次疏通并未彻底清理管道内的杂物,导致管道安全隐患并未根本排除,直至第三次疏通才彻底解决了问题,故某物业公司对于损失的扩大具有一定的过错,其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财产损失的数额。原告主张其受到的财产损失为10,000元,并申请对本案的财产损失进行鉴定,后本院在开庭过程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原告自愿按照8,000元认定财产损失数额,被告认可的损失数额为6,000元,考虑到启动鉴定程序将增加当事人的负担,且双方对于损失数额的争议不大,故从减轻当事人诉累的角度出发,酌情认定该损失为7,000元。

综合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和各方的过错程度,法院最终认定业主承担损失的70%,即除十楼以外的二楼至十八楼业主每户承担306.25元损失,共计4,900元。某物业公司承担损失的30%,即2,100元。其中,十八楼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为未成年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在判决中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与一般的楼上造成楼下房屋损害的纠纷相比,特殊之处在于本案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主管道堵塞的原因力大小不能确定,承担赔偿的责任份额也不能确定。故在举证责任划分上,鉴于原告客观上无法举证是谁实施了侵权行为,本案参照高空抛物案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只要被告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即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其就要承担共同的侵权责任。另一方面,在侵权责任承担上,公平责任原则并非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在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得随意自由裁量适用,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关于分别侵权的规定,由数个侵权人平均承担责任。


来源:高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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