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邵春雷 □刘敏)2023年12月,成年男子小王(化名)在被告经营的网吧连续上网,被发现猝死在网吧厕所,其家人作为原告将网吧经营者告上法庭。原告认为在小王死亡事件中被告存在过错,故提出赔偿要求。此起案件近日在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审结。那么,网吧究竟有无赔偿责任?
据了解,2023年12月,原告儿子小王(化名)在被告经营的网吧连续上网,被发现猝死在网吧厕所。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网吧经营者,在小王死亡事件中存在过错,故向法院起诉。
被告称死者小王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选择上网活动、选择上网时长属于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和民事活动,且小王的猝死发生在网吧私密空间(卫生间),与经营设备等没有任何关系,也未与网吧内其他人员发生冲突,故小王的死亡结果与网吧无任何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经查明,小王于2023年12月10日20时许至2023年12月14日18时许,长时间在被告网吧上网,期间未离开过该网吧。小王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意识到长时间上网游戏对身体的危害性,但并未约束自己的行为,从而造成严重后果,应自行承担该后果的主要责任。而被告网吧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超时营业,且小王长时间在网吧上网,被告未对小王的行为加以提示和劝阻,而是放任其长时间上网,故被告应对小王死亡后果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结合案情,同时考虑被告网吧的工作人员在小王晕倒被发现后积极施救等情节,故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损失的20%的赔偿责任,小王自负8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