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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过户房子给女儿后却被起诉要求搬走 法院:违背公序良俗|明镜天法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4-12-20 09:35:42点击:5

年过八旬的陈伯被自己的女儿要求搬离住了十多年的房子,陈伯不同意,女儿就以“侵占房屋”为由将他告上法庭,对此,法院会怎么判?

继承房产后女儿以卖房为由要求父亲搬走

陈伯和红婶育有一儿一女,女儿小娟自1993年移居国外后,在当地工作结婚生子,鲜少回国,儿子小明则在取得绿卡后选择回国生活。2007年,为了安享晚年,陈伯和红婶在天河区购置了一套房产。当时,这套房产是以红婶和小明的名义购买,并进行了房产登记。

此后,陈伯和红婶一直在该房屋生活居住。直至2020年10月,红婶病逝,陈伯仍独自在该房屋内生活。此前,红婶很挂念远在异国他乡的女儿,为了让女儿能在国内有个地方“落脚”,劝说陈伯与小明将案涉房屋“分给”小娟。

2021年10月,为了完成红婶遗愿,陈伯和小明通过公证继承放弃了他们对案涉房产的产权份额,将案涉房屋产权登记在了小娟一人名下。然而,让人没想到的是,小娟“获得”房屋不到两年,就表示要出售房屋缓解经济压力,并要求父亲陈伯搬离该房屋。

陈伯不同意,小娟就一纸诉状将他告上法庭。

陈伯认为,当年购买涉案房产的目的就是为了养老,自己与儿子小明放弃涉案房产份额,让小娟单独继承涉案房屋,是基于家里人的爱护挂念之情。反之小娟常年居于国外,未尽赡养义务,还不顾念父女亲情,不考虑自己年迈不便搬离的情况,逼迫自己搬走,违反公序良俗,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女儿做法违背公序良俗

天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伯没有侵占房产的事实,原告小娟要求陈伯搬家腾房的诉请违反公序良俗,依法判决驳回小娟的诉讼请求。小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天河法院综合审判庭副庭长李新程法官指出,本案是一起家庭成员之间的腾房纠纷,小娟和陈伯是父女关系。

小娟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依法对案涉房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其同时也对陈伯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本案的陈伯已年过八旬,审理时须结合小娟获得房产的方式、陈伯的身体状况、居住情况、是否有搬离意愿,以及小娟对陈伯腾房后有无妥善安置等情况予以综合考虑,不得与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相悖。

从案件证据来看,涉案房产是以红婶(小娟母亲)和小明(小娟弟弟)的名义购买并办理房产登记,自涉案房产购买后,陈伯就在该房屋生活居住至今,时间跨度长达15年。而小娟作为子女,是在母亲红婶过世后,才通过父亲陈伯、弟弟小明放弃继承涉案房产份额,继受取得的涉案房产。

由此可见,陈伯并无侵占房屋的行为。反观小娟,常年身处国外,既不能近身照顾年迈父亲以尽赡养义务、孝顺之情,也未能就腾房要求提出陈伯能理解接受的、妥善的后续居住方案,片面强调其作为房屋产权人的权利和个人困难,忽略血浓于水的亲情和其应尽的赡养义务。

因此,法院认为小娟要求陈伯腾房的诉请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依法予以驳回。传承敬老美德,传递亲情温暖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有时可能会因为房产、金钱等物质利益发生矛盾。对于涉及人情伦理的家庭成员内部纠纷案件,法院在审理时不仅要关注当事人的权利,还要看当事人是否履行了自身义务,同时要坚持穿透性思维,做到情理法结合,实质衡平当事人利益,体现人文关怀。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尊老爱幼、孝顺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也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在关注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牢记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妥善安排老人的生活,将关心和照顾老人融入到日常生活的点滴行动中。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羊城晚报品牌传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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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记者 黎秋玲 通讯员 钟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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