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南高院
等待红灯时,
两车相刮后又与多车连环相撞
致使其中一位司机受伤,
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无责的车是否需要对伤者进行赔偿?
近日,东安县人民法院
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30日,蒋某驾驶登记在刘某名下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东安县白牙市镇宝田路段,与龙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刮。由于操作不当,又与正在等红灯的王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李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蒋某亮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连环相撞,致使三轮电动车司机王某受伤、五车受损。
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蒋某操作不当,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龙某、王某、李某、蒋某亮不负此次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住院治疗98天,共花费医疗费5万余元,王某出院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建议伤后休息180日,住院期间需1人护理,营养90日。
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某将蒋某、刘某、李某、蒋某亮4人及其车辆承保的A、B、C三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41872元。
法院判决
东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该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蒋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龙某、王某、李某、蒋某亮不负此次事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本案中,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责任限额为2000000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李某、蒋某亮驾驶的车辆分别在B保险公司、C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李某、蒋某亮虽为无责方,但其作为机动车驾驶人是本次交通事故方,B保险公司、C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无责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A保险公司赔付王某204931元,B保险公司赔付王某13154元,C保险公司赔付王某13154元,蒋某赔付王某司法鉴定费2302元。
法官说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一项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险种,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公益性。交强险包含有责赔偿和无责赔偿两部分,其中“无责赔付”制度凸显了交强险的强制性、无过错赔偿性、保障受害人利益的公益性等特点。当交通事故发生后,无论责任如何,首先应在交强险相应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的部分再根据侵权过错责任划分赔偿比例。
法官提醒广大车主和驾驶员,“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应有“险”,无“险”不行车。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在市区等待红绿灯时更应小心谨慎,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来源:东安县人民法院
作者:徐昊 编辑: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