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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割电线受伤 如何适用归责原则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2-05-05 11:25:22点击:155

盗割电线受伤 如何适用归责原则

来源:江苏法治报

□赵德刚 缪程

【案情】

2020年11月30日上午12时左右,以拾荒为生的上诉人黄某某,在捡破烂过程中,途经田边区域10KV高压线路下时,看到路旁边正常运行的高压电线时,自认为该输电线路已废弃,遂用携带的脚蹬等工具,自行攀爬到路边的高压电线杆上,盗割该电线杆上的警示标志、电线等电力材料设施,在盗割过程中因遭高压电电击受伤摔落在地面上。医院经诊断黄某某因电击致全身多处烧伤,后经鉴定为五级伤残。原告黄某某以健康权纠纷,一纸诉状将电力公司起诉至法院。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本案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归责原则还是无过错归责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黄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明知电力设备的危险性,不能擅自进行攀爬、触碰、盗割,其为实现拾荒目的对电力设施实施盗割而遭受电击受伤,导致自身受到损害,其主观上存在故意性,因而本案应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损害后果应由受害人黄某某自己承担,不应由电力公司承担。二是涉案电力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案涉的线路在事故发生时运行正常,无漏电可能;黄某某是在盗割电力设施或电线中因触电和摔下受的伤,因此,他应对伤残的损害后果自行承担责任,涉案电力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条款规定,作为触电受伤纠纷的该案应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即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经营者不承担责任。本案案发时为白天,案涉电力设备电线杆接电处距离地面2.5米以上,且该电力设备上有警示标志,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黄某某,应当明知电力设备的危险性,不能擅自进行攀爬、触碰、盗割。但其为实现拾荒目的对电力设施实施盗割而导致自身受到损害,其主观上存在故意性,故该损害后果应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涉案电力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驳回原告黄某某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任何人不因不法行为获利。本案的判决,充分考虑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被侵权人主观心理状态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发生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了合情、合理、合法的裁判,弘扬了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法律不保护任何不法行为的态度,有助于引导社会形成正确价值导向,对倡导公民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秩序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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