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可用于低利率贷款购房、提取支付房租等,为帮助缴存者实现住有所居提供了重要支持。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却打起了住房公积金的主意,通过伪造虚假资料缴纳住房公积金或虚构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的方式套取、骗取银行贷款,严重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
11月21日,海东市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贷款诈骗案件,被告人马某使用虚假住房公积金缴纳资料骗取银行贷款217700元,被化隆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
2019年,被告人马某意外得知了一种“贷款渠道”,经与“办贷人员”取得联系后,马某了解到对方可以通过虚构身份缴纳住房公积金,从而向银行获取贷款资源,实现只借不还的目的。
2020年4月,“办贷人员”为马某购买了前往外省的机票并安排住宿。待马某到达外省后便将手机、身份证等交给“办贷人员”。随后,“办贷人员”将马某包装成青岛某公司职工,并为马某缴纳了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
接下来的日子里,“办贷人员”利用缴纳的公积金信息,以马某名义骗取银行个人信用贷款217700元。贷款到账后,马某分得99800元,其余117900元被转入“办贷人员”银行卡中……案发后,马某不仅向银行偿还全部贷款本金217700元,还与银行就贷款的利息、罚息部分达成分期偿还协议。
化隆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贷款217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鉴于马某系从犯,认罪认罚且已退赔银行经济损失,预缴罚金,结合其悔罪态度及认罪表现,对被告人马某以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办理贷款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在申请贷款时,贷款人需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与财务资料,接受全面的信用评估与风险审核。切勿轻信网络或陌生人宣传的便捷贷款途径,非正规渠道往往暗藏风险。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一旦构成犯罪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青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