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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4】782
■济南市钢城区法院:通过网络社交软件对账未回复构成默认吗?
自2020年以来,甲公司陆续从乙公司处购买原材料,2024年5月,乙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网络社交软件向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发送信息“剩余的货款10万元什么时候能给,我等你的回信!”次日,乙公司再次向甲公司发送信息“货款有计划给吗?”甲公司均未回复。后双方因货款产生争执,乙公司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15万元。甲公司辩称,乙公司所述不属实,双方已经通过网络社交软件进行对账,实欠金额10万元,并出示聊天记录截图予以佐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同意的意思表示。甲公司仅依靠对方未予回复的聊天记录要求主张欠款金额,不能达到证明目的。但乙公司除发票外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故法院按照甲公司自认的内容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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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三优
■兰陵法院:他们把庭审搬到病榻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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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法院:经区法院强化行为类案件的立审执配合,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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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经济开发区法院:“七彩梦·法润荷苗”——联合华英路小学打造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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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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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4】783
■临沭法院:要求返还虚拟货币投资款,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王某、李某及证人高某均系某虚拟货币投资者。2021年6月,王某委托李某为其购买虚拟货币并分两次向李某银行账户转款,共计4930元。后王某以李某未按要求为其购买虚拟货币为由,要求李某返还4930元,因李某拒绝了王某返还金钱的要求,王某遂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返还4930元及利息。庭审中,李某称其已通过高某向王某在交易app中的数字账户交付了虚拟货币,高某也认可李某将4930元转付给自己,但目前此虚拟货币平台已被关闭,相关注册账户及投资情况已无从查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方获利,他方受损,获益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益无法律根据。本案中,王某向李某转款是为了通过其购买虚拟货币,双方形成合意,而非没有事实依据;其次,李某虽然收到了王某转款4930元,但证人高某认可李某已将该款转付给自己;最后,王某否认收到虚拟货币,但李某、高某均称转款当天由高某向王某在相关数字货币交易APP中的数字账户交付了虚拟货币。王某仅提交向李某的银行转账,不能充分认定李某非法取得并占有了上述钱款。本案中,王某通过李某购买虚拟货币,系非法金融活动,违背公序良俗,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王某自行承担。因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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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普法
平阴法院:与彩礼相关的两个问题
编辑:马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