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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人拆走装饰装修,买房人获赔12万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5-01-03 14:45:53点击:177

买房是大事,从签订买卖合同到房屋过户、交接,双方都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如果卖房人未按合同约定保持屋内装饰装修,将想要的装饰“拆走”,买房人能否得到赔偿?近日,北京市房山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买房人在收房时意外发现屋内的装饰装修被原房主“拆走”或损坏,法院结合装修造价、成新率、现值等因素,最终判决原房主赔偿新房主装饰装修损失共计12.3万元。

2023年1月,周女士经房产中介公司推荐,购买了孟先生出售的一套三层别墅,双方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在支付了15万元定金后,又分两笔支付了800万元购房款,仅保留6万元房屋交割金。

四个月后,双方办理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并于当天下午,前往涉案别墅,准备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进入涉案别墅后,周女士发现屋内一片狼藉,室内门、楼梯扶手、装饰灯具、浴室五金件等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设备大都遭拆卸或被破坏,周女士当场拒绝了办理房屋交接。

周女士认为,孟先生应当保持别墅内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设备与看房时的状况一致,孟先生恶意毁损,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交付别墅,已构成违约。故周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孟先生赔偿装饰装修及设施损失费用150万元,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孟先生则认为,别墅已空置十余年,屋内设施存在老化、损坏或缺失情况,周女士曾表示入住后会重新装修,因此才拆走了屋内部分物品。自己在约定时间交付房屋,不构成逾期交付,而是周女士拒绝收房、拒付购房尾款。

在审理期间,周女士申请了司法鉴定,对该别墅内现有装饰装修的成新率和净值进行了评估。

房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合法有效。合同里关于装饰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的附件中载明装修标准为简装。过户当日,涉案房屋内的装饰装修及设施设备确实存在损坏情况,孟先生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综合涉案房屋原有装饰装修情况、勘验现状及使用年限,酌情确定损失赔偿金额为12.3万元。

另外,涉案别墅状况并非存在功能性质量瑕疵,不存在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故周女士以此拒绝接收房屋而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孟先生赔偿周女士装饰装修及设施损失共计12.3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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