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橙子 不羁白泽
一场本该温暖人心的扶贫行动,却因一次意外变成了令人心痛的悲剧。一位村民在领取免费大米时不幸猝死,家属将爱心企业告上法庭。
善意的帮扶还是有过错的行为?公司该不该为这场意外承担责任?
让我们来看看这起发生在吉林陈家村的悲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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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陈家村村口热闹非凡,一辆载满大米的货车停在那里。"每户50斤大米,免费发放!"村干部拿着大喇叭喊道。村民们排着长队,脸上洋溢着喜悦的笑容。
"大家不要着急,排好队,按顺序领取。"负责发放的工作人员耐心地维持着秩序。
这天,陈丽丽因为照顾生病的老母亲,来得比较晚。看到她气喘吁吁地赶来,工作人员贴心地说:"大家都领完了,我开车送你回去吧。"
货车在陈丽丽家门口停下,司机帮她把大米搬到了台阶下。陈丽丽婉拒了工作人员帮忙的好意:"我自己来就行,你们忙了一天也累了。"
"那你慢点搬,别着急。"工作人员叮嘱道。
谁知,就在陈丽丽把大米往家里搬的时候,突然倒在了台阶上。工作人员赶紧打电话叫救护车,可是送医后,医生还是宣布陈丽丽已经不幸离世。
医院诊断显示,陈丽丽是因心脏病突发导致猝死。这个消息让所有人都懵了。
公司得知这个情况后,立即派人上门慰问,还给了陈丽丽家属5000元慰问金。可是陈丽丽的家属并不接受:"我妹妹年纪轻轻的,要不是搬这个大米,怎么会突然就走了?你们为什么不直接把大米送到家里?"
公司负责人很是无奈:"我们本来就是做好事,还开车送到她家门口了。这种意外谁也不想看到啊。"
协商无果后,陈丽丽的家属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6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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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公司是否存在过错是判断其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关键。公司在发放扶贫物资时,不仅安排了专人维持秩序,对于迟到的陈丽丽还特意开车送货上门,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还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陈丽丽的猝死与搬运大米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难以认定。医院诊断显示,她是因为本身的心脏病发作导致猝死。公司的免费发放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善意的帮扶,让其承担赔偿责任有违公平原则。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陈丽丽家属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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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看法
这起案件提醒我们,在开展公益活动时,既要考虑受助者的实际情况,也要平衡好善意与责任的边界。
有网友表示:"公司已经很贴心了,把大米送到家门口,这种意外真的很难预料。"
也有网友认为:"扶贫物资发放可以更人性化一些,对于特殊群体可以提供更周到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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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官方媒体/网络新闻
来源: 橙子 不羁白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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