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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区有“毒”?获刑!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5-01-07 15:15:48点击:194

“‘猪肉’1500一个,需要的私信”

在短视频评论区

发现奇怪的评论?

一查竟是贩卖新型毒品!

和鹏法君一起来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周某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猪肉’在佛山这边听说是1500-2000”的评论。后徐某与其取得联系并互加微信好友,徐某向周某购买“猪肉”(俗称冰毒),约定单价为1500元1个(1克),交易5个(5克),毒资共计7500元,双方约定在某地进行交易。


2024年9月1日13时许,周某乘坐朋友的车辆到达约定地点与徐某进行交易。毒品、毒资交付后,周某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周某身上缴获毒资7500元,在徐某身上查获周某交付的白色透明晶体1包,在车内查获周某存放待售的白色透明晶体1包。经检验,上述2包白色透明晶体并非“冰毒”(主要成分为甲基苯丙胺),但均检出异丙帕酯成分。


法院审理


经查,徐某向周某购买“冰毒”,周某实际交易的是含有异丙帕酯的白色透明晶体。虽然异丙帕酯并非冰毒,但也是国家列管物质,贩卖异丙帕酯同样入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随案移送异丙帕酯18.29克和手机1部,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鹏法君说法


异丙帕酯和丙帕脂、美托咪酯、依托咪酯类似。这类物质在吸食后会对人的中枢神经系统产生刺激,出现兴奋幻觉等症状,长期使用还会导致身体和精神上的严重依赖,引起偏执、焦虑、恐慌、被害妄想等精神问题,对身体健康造成极大的危害。


2023年10月1日起,依托咪酯被国家列管;2024年7月1日起,美托咪酯、丙帕酯、异丙帕酯等46种新精神活性物质也被国家列管。这就意味着这些物质(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这些成分的药品制剂除外)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毒品,非法吸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依托咪酯、美托咪酯、丙帕酯、异丙帕酯等新精神活性物质的行为,均是违法犯罪行为。一旦发现身边有人贩卖或吸食,请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


法条链接

(上下滑动阅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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