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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生前患病由父亲照料多年,其遗产应如何分配?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5-01-15 10:37:23点击:50

被继承人患病由父亲照料多年,离世后,在法定继承情形下,其遗产在父亲、妻女之间要如何分配?父亲能否适当多分?本期以案说“典”,一起看槐荫法院李巧英法官审理的这起法定继承纠纷。

案情回顾


老孟与孟某系父子关系,孟某与张某1999年登记结婚,育有一女小孟。老孟的配偶王某于2013年去世。2017年孟某因患病自理困难,后与老孟一起居住,老孟照顾孟某直至2022年底孟某去世。孟某去世时遗留有某小区6号楼1单元601号、602号房屋两套,其中601号房屋系孟某于2000年因房屋拆迁安置取得,登记在孟某一人名下,602号房屋系孟某、张某夫妻共同财产(2014年由老孟赠与并完成权利转移登记)。现经司法鉴定,601、602号房屋市场价值均为49.81万元。

孟某去世后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其继承人就遗产继承分配问题产生争议,老孟将张某、小孟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案涉601号、602号房产归被告所有,被告向原告支付折价款43万余元。

张某、小孟辩称,原告起诉分割的两套房产均系孟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将被继承人孟某的个人财产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先分出来再进行继承分割,即两套房产的1/2由原被告三人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分割继承。被继承人孟某由于身体的原因需要透析,张某既要上班又要照顾接送孩子,为家庭尽心付出,也尽到了夫妻之间扶养义务。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遗产应如何分配?


法院审理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孟某去世后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对于其遗产的处理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关于遗产的继承分配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案中,孟某生前患有需要人长期照顾的疾病,老孟与孟某共同生活六年左右,在照料其日常生活起居方面承担了更多,其对孟某的遗产可以适当多分。

601号房屋孟某因房屋拆迁安置取得,现虽登记在孟某一人名下,但该房屋取得处于孟某、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房屋置换差价款由夫妻共同财产补交,故601号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孟某、张某各享有该房产一半的份额。孟某去世后,其享有的一半份额即成为其遗产,由老孟、张某、小孟三人按法定继承。在老孟同意601号房屋归张某、小孟所有的情况下,本院根据实际情况,在分配遗产时对老孟适当多分,酌定由张某、小孟向老孟支付折价款10万元。602号房屋为孟某、张某夫妻共同财产,孟某、张某各享有一半的份额。孟某去世后,其享有的一半份额即成为其遗产,由老孟、张某、小孟三人按法定继承。在老孟同意602号房屋归张某、小孟所有的情况下,本院根据实际情况,在分配遗产时对老孟适当多分,酌定由张某、小孟向老孟支付折价款10万元。

综上,槐荫法院依法判决案涉601号、602号房屋归被告张某、小孟所有,被告张某、小孟向原告老孟支付折价款20万元。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如夫妻共有财产,只有属于被继承人的份额才是遗产。民法典充分尊重所有权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思,权利人在生前可按照自己的意愿对财产处理作出安排,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因其与被继承人在亲疏远近和对被继承人所尽的赡养义务等方面条件相同或相近,所应继承的份额应当均等。同时,《民法典》第1130条亦规定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可以不均等的四种情形。根据第1130条第三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在生活方面承担了主要的照顾义务或者在经济上给予了主要帮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长期生活在一起,相互照顾体贴。对于以上两种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第一款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第一款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来源:槐荫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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