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辛苦苦奋斗,老赵买下属于自己的房子,但入住多年后,却被人告知房子的主人不是自己,面对这个消息,老赵蒙了,这是怎么一回事?
案件回顾:买房遇到的“糟心事”
打拼多年,老赵(化名)终于购买了某开发公司的一套期房,并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几年后,某开发公司如期向老赵交付了房屋,老赵也欢欢喜喜地搬了新家。
入住后,老赵便一直催促开发公司办理商品房购销合同备案登记及不动产权登记等手续,但开发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
多年过去,产权证迟迟未办下来,这时,第三人小马找到老赵,告诉他自己早在2007年就跟A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销买卖合同,并做了备案登记,他才是这房子的主人。对此,A开发公司答复老赵,虽然小马签了合同,但并你没有付款。
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老赵便将该开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屋归他所有,并办理产权登记。
法院判决:
第三人对房屋没有优先权,房屋归老赵所有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与第三人小马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亦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与原告、第三人小马就同一套房屋均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虽然被告与第三人小马签订的合同已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系行政管理行为,不具有预告登记效力,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第三人小马对案涉房屋不具有优先权。同时,原告老赵向被告A开发公司支付完毕全部房款后,于2010年接收房屋,并实际占有使用至今,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从维护交易稳定的角度出发,被告应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合同。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老赵办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法官释法:
房屋所有权到底归谁?
法官介绍: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一般来说,如果合同有效,那么谁先进行不动产登记,谁就取得房屋所有权。
“但实际情况中,因为签订买房合同、支付价款和过户之间总会间隔一段时间,有时候甚至还会很长,这期间如果出卖人和不同的买受人先后签订两份甚至多份《房产买卖合同》的,就会产生多个要求房产权的买受人。”法官表示,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这种情况产权顺序一般按最先合法占有房产、最先付款、最先订立合同先后规则处理。
第一,最先合法占有房产的,买房合同签订后,即合法占有房屋,占有行为具有明显的公示与公信作用,能够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合法占有的购房人最优先。
第二,最先付款的,如果买房人都未占有房屋,应由最先支付价款的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并且不论买受人支付的价款多少,均应按价款支付先后顺序确定房产归属顺序。
第三,最先订立合同的,如果买受人都未占有房产和支付价款的,则由最先签订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来源:都市时报
全媒体记者:董建楠
编辑:马东
审核:段寅彬
二审:钟玲
终审:彭德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