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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虚假宣传的加盟合同应确认无效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2-05-12 16:07:26点击:224

涉虚假宣传的加盟合同应确认无效

来源:江苏法治报

□常雪萍 古林

【案情】

2018年10月15日,孙某与甲公司签订加盟合同,孙某一次性缴纳加盟费20万元,甲公司授权孙某为一级代理,在代理区域内每销售一双养生鞋享有销售价1.5%即20元的杂项费用补贴。2020年9月1日,市场监督管理局以甲公司对产品功效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以及成立组织传销的违法事实为由,对甲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孙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加盟合同无效。

【评析】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该条规定是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应属于涉及调整市场秩序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甲公司对其产品功效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而孙某系基于甲公司所作虚假宣传而与其签订加盟合同,双方的合作内容实系通过对某公司的产品进行虚假宣传以吸引消费者,给消费者以不真实的信息误导,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上述规定。此外,甲公司的销售模式还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第(三)项的规定,系组织传销的违法行为,而传销是我国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传销活动往往采取欺诈手段蒙骗群众、聚敛钱财,不仅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还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甲公司基于虚假宣称以及违法传销模式所签订的加盟合同不应受法律保护,对其效力应做否定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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