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是某卫生服务公司的员工,因工作性质特殊,休息时间不固定。某年星期天中午,老陈像往常一样,驾驶垃圾车到某厂区装垃圾,但进入垃圾房时不慎摔倒,导致左手手腕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受伤后的老陈找到公司负责人王经理(化名),希望得到补偿。
王经理以老陈非工作时间摔伤为由,拒绝补偿。之后,老陈向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老陈受伤害的情形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没想到公司“不认账”,反而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盘龙法院审理查明,老陈受伤时与原告某卫生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工作时间为非固定时间,且从其与原告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微信对话中可以看出,其受伤当天受指派从事工作,应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某卫生服务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那么,非固定时间工作的职工受伤,工伤如何认定?
法官解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对于非固定时间工作的职工受伤,认定工伤的标准应从其从事工作的条件进行判断:一方面是接受指派性,即职工受伤时从事工作是否接受公司指派;另一方面是与本职工作关联性,即受伤时从事的工作是否与本职工作相关。当具备以上两方面特性时,能够认定非固定时间工作的职工受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受伤。
来源:都市时报
全媒体记者:董建楠
编辑:马东
审核:段寅彬
二审:钟玲
终审:彭德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