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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园区巡回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民事纠纷案。这起案件的矛盾双方本是亲姐妹,如今却闹得鸡犬不宁。是怎样的纠纷,让这对本该血浓于水的姐妹对簿公堂呢?
原来,该案的原告是妹妹吴小英,据她介绍,2016年,在姐姐吴敏(化名)的邀请下,她来到抚州市东乡区詹圩镇的艾坊坑村建场养猪。姐妹俩约定,在同一块土地上各建猪场,生意互不干涉。不过,由于当时姐姐家的经济条件相对拮据,她便出了部分资金帮助姐姐。经过多年的苦心经营,姐妹俩的生意都有了不小起色。然而就在去年3月,变故发生了。
原告 吴小英
2023年3月23号,我准备提前进一批新猪。新猪进场时,我发现没电了,是姐姐把我猪场的电切掉了。这样我就进不了猪,除此之外她还要把我猪场的路围死。

姐姐的做法令吴小英很气愤,当初姐姐嫁到艾坊坑村后,经济条件依然不好,看在姐妹情谊的份上,她才与姐姐一起养猪致富。可没想到,如今姐姐有钱了,两姐妹却势同水火。

目前,吴小英的猪场因断电、堵路等原因,不得不停产,而姐姐吴敏的猪场仍在正常运转。因为这件事,姐妹俩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最终,两家人闹上法庭。

在法庭上,原告吴小英主张被告应立即排除断电、堵路等妨碍行为,同时由于该行为导致她的猪场一年内无法正常运转,因此还应赔偿停产期间所造成的损失。本案的被告方认为,断电行为并非妨碍,因为电的用户并不是原告吴小英,而是自己。
对此,原告作出相应反驳。
原告代理律师 李莉
我方第一次提交的电费缴费清单显示,该电户头并非被告。此外,双方共同用电是从2016年养猪就已经开始,这是在建猪场的时协商好的。因此,被告在2023年的3月给原告断电,就是阻止原告正常进行仔猪饲养。
随后,被告方又提出,建猪场的土地虽都属当地国营垦殖场,但依据法律规定,土地使用参照村集体组织管理,由本村村民管理、用地,可妹妹吴小英并非艾坊坑村村民,因此无权在该地建场养猪。
原告方也对其提出质疑。
原告代理律师 李莉
被告无任何证据证明,两猪场的土地使用权归被告所有。
那么
面对发生在亲人之间的矛盾
法官会作出怎样的判决呢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党组成员、审委会专职委员
吴丽平
表面看来,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构成妨碍,又该如何依法排除妨碍,可实际上是双方的积怨未解。如果只是简单判决,很难实现案结事了。

考虑到该案涉及亲情、邻里、企业等多重因素,办案法官依托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成立的“客商调解中心”,通过强有力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领域的专业优势,针对案件特点组建了一支调解团队,开展调解工作。

12月23日上午,在各方的努力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原告将案涉猪场转让给被告,被告现场一次性支付转让款二十余万元,纠纷最终得以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