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孙苏皖)用人单位邀请求职者回国参加线下面试,承诺报销往返机票和住宿费用。求职者拒绝用人单位发的offer后,用人单位拒绝报销。2月10日,南京江宁开发区法院公布这起案件,判用人单位全额支付求职者的往返机票和住宿费用。
在国外生活的小李向A公司应聘董事长助理职位,该公司人事专员及人力资源总监对小李先后进行了两轮线上面试后,邀请小李回国参加线下终面。考虑到交通成本高昂,小李跟A公司协商线上面试,但A公司表示,面试的往返机票费用和当天住宿费用由公司报销。
小李基于此承诺,支付了从英国伦敦到南京的往返机票及南京的住宿费用,并在出发前,再次询问了报销条件和所需资料,得到了A公司的确认。没想到面试结束后,小李向A公司要求报销机票和住宿费用时,却遭到了A公司的拒绝。多次沟通无果后,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小李将A公司诉至江宁开发区法院。
A公司认为,其承诺公司报销机票费用及住宿费用的前提条件是小李正常入职。但在A公司决定录用小李的前提下,小李并未接受A公司提供的工作岗位,对此,A公司并不存在任何过错。且小李作为求职者,在应聘过程中自行承担路费、住宿费等合理费用是行业惯例,也是求职者为了获得工作机会而应承担的必要成本。另外,小李在6月30日回国,7月2日参加A公司面试,7月12日返程,在国内停留的时间远超面试必要时间,其是假借参加A公司面试机会,进行探亲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小李的行为已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小李因面试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
小李认为,A公司承诺的薪资待遇在发放方式上其不能认可,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均有选择权,是否入职不应是公司报销路费的前提。国内停留时间较长,是因为A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在微信上明确告知其可以回家看看。A公司则认为,告知其“可以回家看看”仅为礼貌性回复,并非要约或承诺,小李在国内停留时间较长,不符合面试费用报销条件。
江宁开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小李长期生活在国外,双方本可以选择线上远程面试的方式以减少面试成本,但应A公司要求,小李往返国内参加线下面试,由此产生的成本由A公司承担具备合理性。在小李询问报销事宜时,A公司明确作出参加面试的往返机票及住宿费可以报销的承诺,且没有提及报销的前提是小李顺利入职。结合生活经验,小李实际购买的往返机票费用及住宿费用并未超出合理范围。
综上,小李主张A公司支付往返机票及住宿费的诉讼请求,江宁开发区法院予以支持。江宁开发区法院判决,A公司需全额支付小李的往返机票及住宿费用。
江宁开发区法院立案庭王婷提醒,招聘时用人单位没有必须报销交通费的义务,但如果在招聘过程中明确承诺,则可能构成合同关系,需要履行报销义务。民事诉讼的原则为“谁主张谁举证”,劳动者需要提供明确的承诺内容、聊天记录等证据,且路费的金额不应超出合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