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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检查时摔伤,医院被判赔10万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5-02-13 09:31:45点击:46

王女士在医院检查的过程中不慎摔倒导致骨折,责任该由谁承担?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日前通报了这起典型案例,法院认定医院未尽审慎注意义务是导致患者损害发生的原因,按50%的责任比例赔偿患者10万余元。

年过花甲的王女士因右膝关节疼痛到医院就诊并住院,其入院当日日常生活能力评定得分90分,扣除的10分就是因为“上下楼梯需极大帮助”。住院期间,王女士一瘸一拐地独自跟随医务人员去做超声检查。在检查完下床时,王女士没站稳,直接摔倒在地,膝关节还没治,又摔成了股骨颈骨折。

王女士称,医务人员拒绝家属进入检查室陪护,在机器没有完全停稳的情况下,医务人员就让她起身。她年迈体弱,又无人照看,才导致摔伤骨折。医方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理应承担责任。

被告医院则辩称,王女士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了解自身的身体状况,她自行步入检查室,检查过程中既没有要求家属陪侍,也没有要求医生协助,自己不慎摔倒,医院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王女士因患双膝关节病变多年入院手术,但在医院监控视频中未见家属搀扶王女士进入检查室,王女士称医生拒绝家属陪护的陈述没有证据支持。因此,王女士对自身病情导致行动障碍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且家属未进行必要的伴诊,这些患方本身过失是导致王女士受伤的原因之一。

另一方面,监控录像显示,检查室医务人员已观察到王女士明显跛行迟缓的步态,应凭借专业经验预判患者在上下床时可能出现的风险,并主动扶助加以避免。检查室医务人员疏忽大意导致患者摔伤,因此,医方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也是导致患者损害发生的原因。

最终,法院判决医院按50%的责任比例,赔偿王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

法官表示,医疗机构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不但负有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义务,同时也负有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医疗机构就诊的患者发生意外伤害的风险高于健康人。建议医疗机构不仅要抓好医疗技术提升工作,同时还应当意识到与患者沟通的重要性,注意观察患者举止状态,提高风险防控意识,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损害发生。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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