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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在超市“顺”走食用油 两名花甲老人被判刑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5-02-19 09:03:50点击:32

不就是偷点小东西嘛,值不了几个钱,能有多严重?2月18日,记者从成都市青羊法院获悉一起案件,两名老人多次在超市内“顺手牵羊”,盗窃食用油、牛奶等物,虽然数额较小,但多次盗窃,已构成盗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王某某、罗某某二人,年龄均在65岁以上。2023年12月5日,两人曾因盗窃食用油一桶,分别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行政拘留八日。

2024年8月20日,两人在成都市青羊区某生鲜超市内,趁人不备,将四桶菜籽油盗走,共价值341.06元。

2024年9月26日,两人又连续在高新区和双流区的两家超市盗窃了三箱牛奶和一桶菜籽油,共价值276元。同日,王某某和罗某某被民警挡获。

另查,在2022年11月30日,王某某、罗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被告人并非生活困苦潦倒,且被告二人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在一年内在不同地点盗窃三次以上,结合被告人实施盗窃的动机、目的、次数等情形,以盗窃罪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

法官介绍,“数额较大”是盗窃行为构成犯罪的基本要件,如果盗窃财物数额较小,一般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但对于一些特定的盗窃行为,如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因这类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即使达不到数额较大的条件,也会构成犯罪。

法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勿以恶小而为之,“小偷小摸”不可取。因这起案件中,两名被告人均为65岁以上的老人,法官在庭审后主动与其子女进行沟通,建议关心关注父母生活,重视老年人心理健康,预防再次犯罪。

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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